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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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编号 OTTO-QS04B 页次 第 1 页 共 8 页 制定日期 1.目的 为保证公司的产品表面、外观质量符合客户要求。2.适用范围:电镀产品的检验。3.定义:3.1 产品表面的分类,依产品安装后所观察到的面分类.(附件一)3.1.1A 面:产品安装后,从正前上方可观察到的表面。3.1.2B 面:产品安装后,观察者需左(右)水平转动90产品才可看到表面,即产品两侧面。3.1.3C 面:其余面均为C 面。3.2 表面电镀不良:产品在电镀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表面缺陷。3.2.1 起泡:镀层与基层之间因附着力不强,造成在表面隆起的现象。3.2.2 脱皮:镀层与基层结合力不够,
2、镀层从基层起皮脱落。3.2.3 烧焦:局部镀层与其它表面镀层产生色差,表面粗糙。3.2.4 露黄:镀层未能完全覆盖基层,而露出黄色的镍层(零配件可盖住的部分除外)。3.2.5 麻点:镀层表面细微的小点。3.2.6 杂质:镀层表面因附者其它金属颗粒(凸状物),而造成表面粗糙。3.2.7 露基材:产品表面未被镀层完全覆盖。3.3 非电镀表面不良:产品不是因电镀原因而造成的表面不良。3.3.1 碰伤:镀层表面因碰撞而产生的凹状痕迹。3.3.2 划伤:镀层表面被尖锐物体划出线状痕迹。批准者 审查单位 制定单位 郑姣 修订日期 修改人 批准 修改内容 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编号 OTTO-QS04B 页
3、次 第 2 页 共 8 页 制定日期 3.3.3 擦花:镀层表面被硬物擦的轻微线状痕迹。3.3.4 白膜:电镀后,留在镀层表面的电镀液。3.3.5 砂纹:抛光不良造成的表面单条或多条细线状痕迹。3.3.6 砂眼:铸造、压铸件在抛光后,表面留下有较大凹坑。3.3.7 气孔:铸造、压铸件在抛光后,表面留下较深的凹坑。4.权责 品管部。5.内容 5.1 外观检验:5.1.1 检验条件及方法:5.1.1.1 在 40W 日光灯下,产品距光源900mm 左右的条件上目测。5.1.1.2 检验员与电镀品之间间距300mm 左右(检验员的矫正视力1.0 以上,并无色盲)。5.1.1.3 依据产品重要面、次要
4、面、隐蔽面(A、B、C 面)检验。(附表一)5.1.2 本体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一)5.1.3 小龙头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二)5.1.4 把手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三)5.1.5 出水管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四)5.1.6 面板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五)5.1.7 零配件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六)批准者 审查单位 制定单位 郑姣 修订日期 修改人 批准 修改内容 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编号 OTTO-QS04B 页次 第 3 页 共 8 页 制定日期 批准者 审查单位 制定单位 郑姣 修订日期 修改人 批准 修改内容 附件一:A 类产品电镀目视检验标准 适用产品类型
5、分面 缺陷 A 面 B 面 C 面 起泡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脱皮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露基材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烧焦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可接受 露黄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可接受 麻点 不允许 0.2mm2 1 点 0.2mm2 2 点,不集中 碰伤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0.2mm2 1点 擦花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5mm 1 处 波面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可接受 砂眼 不允许 0.2mm2 1 处 0.2mm2 2 处,不集中 变形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可接受 砂纹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可接受 注:产品表面同时存在的外观缺陷不能超过两种。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编号 OT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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