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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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1一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重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 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人事监察股是我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第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
2、勤制度。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 一 2一 作。各单位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及工作月志,在次月5 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第八条 工商所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所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下个季度 7 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第三章 日常考勤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3、第十条 人事监察股将不定期通过机关视频监控对分局机关、南桥所和中华所进行抽查上、下班情况,其它工商所上、下班情况采取明查暗访方式抽查。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需履行报告制度。一、股长外出1 天以内(含1 天)的,向其分管局长报告。二、股、所长外出1 天以上的,向局长报告.三、股级以下干部外出的,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超过2 天的,向分管局长报告.一 3一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勤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第十三条 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第四章 休假和请假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一、年休假:干部职工累
4、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满20 年以上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二、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 3天。三、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8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 天.四、探亲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居住地相距80 公里以上的,可以享受以下探望亲属的待遇(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 天。(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 20 天。如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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