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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 安 家 庭 病 床 服 务 西 安 市 卫 健 委、西 安 市 医 保 局 近 日 联 合 印 发 了 西 安 市 家 庭病 床 服 务 管 理 试 点 指 导 办 法 ,今 年 将 首 先 在 莲 湖 区 开 展 试 点。届 时,常 年 不 能 间 断 治 疗 的 慢 性 重 症 患 者 或 因 疾 病 需 要 长 期 卧 床或 身 体 衰 弱、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患 者 有 望 在 家 就 能 享 受 到 来 自 一 级医 疗 机 构 的 专 业 医 疗 服 务,并 按 比 例 享 受 医 保 报 销(新 闻 回 顾:在 家“住 院”还 可 刷 医 保!我 市 将 在 莲 湖
2、区 试 点 家 庭 病 床 医 保 支付 政 策)。哪 些 人 可 申 请 家 庭 病 床 服 务?家 庭 病 床 服 务,是 指 开 展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的 一 级 医 疗 机 构在 患 者 居 住 场 所 内 建 立 病 床,为 符 合 住 院 条 件、需 要 连 续 治 疗,但 到 医 疗 机 构 有 困 难,适 宜 居 家 诊 疗、护 理 和 康 复 的 患 者 提 供 的医 疗 服 务。为 推 进 积 极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工 作,加 强 民 生 保 障 和 社 会 建设,持 续 增 加 群 众 获 得 感 幸 福 感 安 全 感,西 安 市 决 定 202
3、1 年 在莲 湖 区 开 展 家 庭 病 床 服 务 试 点 工 作。开 展 家 庭 病 床 服 务 是 解 决 群众 看 病 就 医 难 点 痛 点,尤 其 是 部 分 年 老 体 弱、长 期 卧 床 或 行 动 不便 的 患 者 就 医 问 题 的 一 种 有 效 途 径,是 建 立 全 方 位、全 生 命 周 期优 质 高 效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重 要 举 措。家 庭 病 床 的 收 治 对 象 主 要 为 西 安 市 常 住 人 口,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和 参 考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申 请 建 立 家 庭 病 床:基 本 条 件:常 年 不 能 间 断 治 疗
4、 的 慢 性 重 症 患 者;或 因 疾 病 需 要 长 期 卧 床 或 身 体 衰 弱、生 活 不 能 自 理,且 诊 断 明 确、病 情 稳 定、符 合 住 院 条 件、经 签 约 机 构 评 估 后 在 适 合 的 家 庭 条 件下 医 护 人 员 定 期 上 门 系 统 治 疗、护 理 和 康 复 的 患 者。参 考 条 件:一、出 院 后 仍 需 继 续 治 疗 的 病 人:1.神 经 系 统 疾 病(如 脑 卒 中、脑 外 伤 后、严 重 颅 内 感 染 后 等)致 行动 能 力 全 部 或 部 分 丧 失,病 情 稳 定 需 继 续 康 复 治 疗 的 病 人;2.肿 瘤 术 后
5、 或 放、化 疗 需 支 持 治 疗 的 病 人;3.高 血 压、糖 尿 病 合 并 慢 性 并 发 症 的 病 人;4.骨 折 术 后 及 外 伤 的 病 人,换 药、拆 线、康 复、功 能 锻 炼 等。二、慢 性 病 需 长 期 治 疗 的 病 人:1.长 期 卧 床 病 人:肿 瘤 晚 期、植 物 状 态、偏 瘫 患 者 合 并 褥 疮 感 染、尿 潴 留、吞 咽 困 难(需 定 期 换 药、定 期 更 换 尿 管、胃 管);2.安 宁 疗 护:肿 瘤 晚 期、生 命 末 期 等;3.疾 病 所 致 精 神 障 碍 且 有 身 体 残 疾 而 无 法 处 理 的 老 年 精 神 患 者;
6、4.老 年 痴 呆 症 患 者 以 及 80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患 慢 性 疾 病 需 连 续 治 疗者。三、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咋 申 请?患 者 或 家 属 向 签 约 机 构 提 出 建 床 申 请,并 携 带 患 者 相 关 病 史 资 料以 及 医 疗 卡、身 份 证,到 所 选 择 的 签 约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收 治。签 约机 构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建 床 的 答 复。确 定 建 床 的 按 住 院 程序 在 签 约 机 构 办 理 建 床 手 续。签 约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责 任 医 师 和 护
7、士。签 约 机 构 在 为 患 者 办 理 建 床 登 记 手 续 时,应 当 与 患 者 签 订 家庭 病 床 服 务 协 议。家 庭 病 床 实 行 按 床 目 付 费 的 办 法,付 费 标 准 定 为 80 元/日。家 庭病 床 每 一 建 床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60 天,如 因 病 情 确 需 继 续 建 床 治疗 的,须 重 新 办 理 登 记 手 续,但 每 一 自 然 年 度 累 计 不 超 过180天。哪 些 机 构 可 申 请 开 设 家 庭 病 床 服 务 签 约?申 请 开 设 家 庭 病 床 服 务 的 签 约 机 构 必 须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8、 许 可证,具 有 与 所 开 展 居 家 医 疗 服 务 相 应 的 诊 疗 科 目,已 具 备 家 庭病 床、巡 诊 等 服 务 方 式,并 已 取 得 西 安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机 构资 格 的 医 疗 机 构。已 建 立 医 联 体 且 医 联 体 成 员 单 位 内 双 向 转 诊、远 程 会 诊 等 系 统 完善、运 转 正 常 的 单 位,可 充 分 发 挥 医 联 体 工 作 机 制 优 势,参 与 家庭 病 床 服 务 工 作,并 根 据 签 约 服 务 协 议,在 风 险 评 估、治 疗 方 案、技 术 指 导、效 果 评 价、急 救 处 理 等 方 面
9、给 予 指 导。签 约 机 构 按 照有 关 规 定 派 出 注 册 或 执 业 在 本 机 构 的 医 师、护 士、康 复 治 疗 专 业技 术 人 员 及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等 医 务 人 员 上 门 提 供 家 庭 病 床 服务。上 述 人 员 应 当 经 所 在 签 约 机 构 同 意 方 可 提 供 家 庭 病 床 服 务,同 时需 要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临 床 工 作 经 验 年 限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职 称 要 求。签 约 机 构 能 提 供 哪 些 服 务?签 约 机 构 可 以 为 建 床 患 者 提 供 适 宜 在 患 者 居 住 场 所 开
10、展 的、安 全有 效 的 医 疗 服 务,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使 用 基 本 医 疗 技 术 为 患 者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医 疗 技 术 服 务 包 含 临 床 专 科、全 科 医 疗、基 本 护 理、康 复 照 护、药 事 服 务、指 导 评 估 服 务、安 宁 疗 护 服 务 等;医 护 人 员 根 据 患 者 病 情,在 采 取 严 格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的 前 提 下,可以 开 展 肌 肉 注 射、皮 下 注 射(皮 试 针 剂 除 外)、换 药、褥 疮 及 外 伤护 理、PICC 置 管 护 理、导 尿、吸 氧、康 复 指 导、护 理 指 导;使 用
11、 中 医 药 服 务 或 中 医 适 宜 技 术 为 患 者 提 供 服 务,包 括 中 药、中药 调 剂、汤 剂 敵 煮、毫 针 技 术、艾 灸、拔 罐、推 拿、理 疗 耳 穴 等服 务;检 验 检 査 项 目,包 括 血 常 规、尿 常 规、粪 常 规 三 大 常 规、血 脂、血 流 变 检 査,以 及 心 电 图(必 要 时 可 増 加24 小 时 动 态 心 电 图 检査)、测 血 糖、B 超 等。签 约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规 定 选 择 为 建 床 患 者 提 供 静 脉 输 液 服 务。患 者 或 家 属 向 签 约 机 构 提 出 建 床 申 请,并 携 带 患 者 相 关
12、 病 史 资 料以 及 医 疗 卡、身 份 证,到 所 选 择 的 签 约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收 治。签 约机 构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建 床 的 答 复。确 定 建 床 的 按 住 院 程序 在 签 约 机 构 办 理 建 床 手 续。签 约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责 任 医 师 和 护士。签 约 机 构 在 为 患 者 办 理 建 床 登 记 手 续 时,应 当 与 患 者 签 订 家庭 病 床 服 务 协 议。建 床 患 者 或 者 其 监 护 人、近 亲 属 应 当 指 定 一 名紧 急 联 系 人,并 保 持 通 信 畅 通。生 活 不 能 自 理 或
13、 者 没 有 完 全 行 为能 力 的 患 者,在 医 务 人 员 提 供 家 庭 病 床 服 务 期 间,应 当 有 具 备 完全 行 为 能 力 的 患 者 近 亲 属 或 者 经 患 者 监 护 人、近 亲 属 书 面 授 权 的看 护 人 员 照 料、陪 同 患 者。签 约 机 构 应 对 提 供 居 家 医 疗 服 务 的 医 务 人 员 加 强 培 训;为 医 务 人 员 提 供 手 机 APP 定 位 追 踪 系 统,配 置 工 作 记 录 仪,配 备 一 键 报 警、延 时 预 警 等 装 置;购 买 医 疗 责 任 险、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等,切 实 保 障 医 患
14、双 方 安全。在 家 庭 病 床 医 疗 服 务 过 程 中,不 得 违 反 规 定 额 外 收 取 患 者 费用。签 约 机 构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所 设 家 庭 病 床 的 医 疗 管 理,由 责任 医 师 对 家 庭 病 床 患 者 医 疗 诊 治 全 过 程 负 责。家 庭 病 床 患 者 可 获 得 哪 些 医 疗 服 务?责 任 医 师 和 护 士 应 当 在 建 床 24 小 时 内 完 成 对 患 者 的 首 次 访视。首 次 访 视 应 当 详 细 询 问 患 者 的 病 情,进 行 生 命 体 征 和 其 他 必要 检 查,并 根 据 诊 断 情 况
15、为 患 者 制 定 诊 疗 方 案 和 查 床 计 划。签 约 机 构 从 建 床 之 日 起 为 患 者 提 供 合 理 的 医 疗 服 务,每 次 治疗 后 应 详 实 记 录 治 疗 情 况。可 以 根 据 患 者 病 情,配 置 家 庭 病 床 服务 出 诊 箱,内 置 针 剂、药 品、消 毒 液、纱 块、棉 垫、棉 枝、体 温计、听 诊 器、血 压 计,并 可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需 要,个 性 化 地 配 置 血糖 仪、心 电 图 机、血 氧 饱 和 度 检 测 仪,中 频 治 疗 仪、神 灯 治 疗 仪、气 垫 床、ABD 等 其 他 医 疗 装 备。开 展 远 程 访 视
16、服 务 的 家 庭 病 床还 应 当 配 置 相 关 智 能 设 施 设 备。责 任 医 师 或 者 护 士 应 定 期 开 展 家 庭 访 视。家 庭 访 视 一 般 每 周1-2 次,病 情 较 为 稳 定、治 疗 方 法 无 须 调 整 的 患 者 可 每 两 周 家 庭访 视 1 次,患 者 病 情 需 要 或 者 出 现 病 情 变 化 时,可 以 增 加 家 庭 访视 次 数。责 任 医 师 或 者 护 士 可 以 运 用 智 能 医 疗 健 康 设 备,以 远 程诊 疗、远 程 健 康 指 导 等 方 式,对 患 者 进 行 家 庭 访 视。开 展 上 门 家 庭 访 视 时,责
17、 任 医 师 或 者 护 士 应 当 对 患 者 进 行 必要 的 体 检 和 适 宜 的 辅 助 检 査,严 格 按 照 各 项 医 疗、护 理 常 规 和 操作 规 范 的 要 求 开 展 相 应 的 治 疗 或 者 护 理 等,并 向 患 者 或 其 监 护人、近 亲 属、看 护 人 员 提 供 书 面 的 注 意 事 项。患 者 出 现 病 情 变 化 或 者 治 疗 方 案 需 要 调 整 时,责 任 医 师 可 以申 请 上 级 医 师 查 床 或 专 科 医 师 会 诊,上 级 医 生 应 当 在 3 日 内 完 成查 床,并 提 出 诊 疗 意 见。医 护 人 员 发 现 建
18、床 患 者 病 情 加 重,应 当协 助 患 者 及 时 转 诊。签 约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规 定 选 择 为 建 床 患 者 提 供静 脉 输 液 服 务。签 约 机 构 为 确 需 在 家 中 进 行 生 命 支 持 的 建 床 患 者 提 供 静 脉输 液 服 务,须 告 知 患 者(或 其 监 护 人)有 关 医 疗 风 险。在 患 者(或 其监 护 人)签 订 知 情 签 字 同 意 书 后,方 可 进 行 相 应 治 疗。静 脉 输 液的 药 物 仅 限 于 维 持 水、电 解 质 平 衡 和 基 本 能 量 支 持 治 疗 药 物。除 紧 急 救 治 外,不 得 输 注 化
19、 疗 药 物、生 物 制 品、升 压 药 物、降 压 药 物、中 药 制 剂、成 分 复 杂 的 营 养 输 液 及 其 他 临 床 上 易 引 起不 良 反 应 或 者 过 敏 反 应 的 药 物。在 患 者 接 受 静 脉 输 液 过 程 中,应 当 有 一 名 具 备 完 全 行 为 能 力的 患 者 近 亲 属 或 者 经 患 者 或 其 近 亲 属 书 面 授 权 的 看 护 人 员 陪 同、观 察。静 脉 输 液 的 药 物 为 首 次 使 用 的,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在 开 始 静 脉输 液 后 观 察 患 者 30 分 钟 以 上,并 向 患 者 近 亲 属 或 者 看 护 员 讲 解注 意 事 项。签 约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将 家 庭 病床 服 务 情 况 纳 入 患 者 电 子 健 康 档 案。在 医 护 人 员 不 在 的 情 况 下,患 者 发 生 危 急 重 症 等 异 常 情 况 时,患 者、患 者 家 属 或 看 护 人 员 要立 即 拨 打120 救 护 电 话 及 时 送 医 院 救 治,并 与 设 置 家 庭 病 床 的签 约 机 构 取 得 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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