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价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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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铁路局建设项目审价管理实施细则成都铁路局建设项目审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总总则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对建设管理工作提出的“六位一体”的管理要求,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规范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费用支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路局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审价,指由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审核、咨询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和处理措施、管理建议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包括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的竣工结算文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费用支出指依据建设项目概(预)算发生或支付的除工程价款外的其他费用。第五条建设项目审价的重点是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与相关合同(协议)单位依据合同(协议)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和依据概(预)算发生的各项其他费用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六条
3、本细则适用于全额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受铁道部委托由路局作建设单位管理的国家铁路建设项目和路局作出资者代表管理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未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比照执行本细则;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本细则;建设过程中财政部、铁道部已直接委托安排开展审价工作的建设项目除外。审价机构审价机构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审价机构,是指受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咨询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审价人员,是指审价机构中从事建设项目
4、审价工作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第九条审价机构的选择,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由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选择确定。第十条选择审价机构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且选择的审价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 50 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 100 万元;(四)有 20 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五)有 10 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六)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审价机构,除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条件外,其
5、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 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 400 万元。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选择委托其实施审价:(一)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二)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三)被铁道部书面认定受到从业限制的。第十二条审价机构的选择确定,由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在审查其资质的基础上,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择优确定,并与审价机构协商签订审价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和审价内容、要求。第十三条审价机构进行审价所需费用按其中标价格或参照国家和当地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与付费方式、条件等在审
6、价业务约定书中一并约定。审价费用由被审建设项目成本支付。审审 价价 内内 容容第十四条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审价工作依据(一)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经济合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铁道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甲供材料清单等信息。(四)建设项目立项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工程监理文件。(六)施工组织方案等技术资料。(七)工程质量验
7、收文件。(八)建设项目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九)建设项目审价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审价实行全过程跟踪,不同阶段审核不同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开工准备阶段、造价形成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第十六条开工准备阶段审价内容:1.根据批复的设计概算,就施工图投资检算(或招标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有关规范、规程要求,对设计概算的完整程度、套用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就是否存在差、错、漏等问题提出咨询意见。2.依据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谈文件
8、、建设项目用地批文,省(市)拆迁补偿标准、办法,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拆迁调查明细表、评估报告,以及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等,对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3审核建设项目拟签订的经济合同(包括施工、拆迁等),对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相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全面、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是否约定风险范围,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提出审核意见。对审价开始前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变更或补充条款的意见和今后进一步规范的措施。4调查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资金 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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