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建筑物抗震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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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电厂建筑物抗震设计核电厂建筑物抗震设计1、建筑物应根据其对核安全的重要性进行核安全分析,其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物损坏或丧失功能后不会危及核电厂、类核安全物项时,应按非核用途的常规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2)当建筑物发生破坏、坠落、移位或任何其他的空间反应,会危及核电厂类或类物项功能时,除应按非核用途的常规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外,尚应保证建筑物在类或类物项对应的基准地震动作用下不会倒塌或不会丧失功能。2、常规岛建筑物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和
2、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 的有关规定。3、常规岛抗震设防烈度及其厂址地震动参数,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4、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常规岛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汽轮发电机厂房、汽轮发电机基座、屋内配电装置楼、开关站控制楼和氢气站等,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建筑。(2)除本条第 1 款以外的其他生产与辅助建筑,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建筑。5、厂房结构布置应与工艺专业统一规划,宜选用抗震性能好且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不规则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6、当汽轮发电机厂房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论证。选定的性能目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中规定的基本抗震设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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