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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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的;(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 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 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
2、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 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二、“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 继续进行作业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 措施进行作业的。三、“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
3、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 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 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 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
4、、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 2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 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
5、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需要探放水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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