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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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
2、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第三条(标准)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第四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第五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七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
3、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第十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以下简称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
4、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级中小企业会展、市级中小企业专业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三)国家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项目。(四)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除外规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5、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三)奖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的额度)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
6、万元.第十四条(无偿资助的额度)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10%;(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30%;(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 30;(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 300 万元。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十五条(奖励的额度)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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