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日常管理考核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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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日常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开盘筹备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第 1 条 物业分公司在开盘 2 个月前须完成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未按规定完成招投标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2000 元 第 2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2 个月前完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物业集团备查 未按规定完成合同签订及备案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3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2 个月前制定前期销售阶段物业管理方案 未按规定完成前期销售阶段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4 条 物业分公司在开盘 1 个半月前须完成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2、及临时管理规约定稿,并于开盘1 个月前完成印刷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5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1 个半月前完成制定开盘筹备方案 未按规定完成开盘筹备方案的制定,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6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1 个月前开通物业服务咨询热线 未按规定开通热线,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元 第 7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1 个月前完成销售期间日常保洁招标工作,并提请地产公司完成开盘区域开荒清洁的招标工作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8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1 个半月前完成服装招标工作,并在开盘半个月
3、前制作完成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9 条 物业分公司一线工作人员须在开盘 1 个月前全部招聘到位并按计划开始培训 每缺口一人,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 元 第 10 条 物业分公司在会所开放 15 天前,制定完成会所管理方案 未按规定完成会所管理方案的制定,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11 条 物业分公司在会所开放 10 天前,按照方案定编完成工作人员的招聘 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到位,每缺口一人,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 元 第 12 条 物业分公司在会所开放 3 天前,将设备器材按照配置要求落实到位 设备器材未按要求到位,每缺一项,扣罚物业分公
4、司负责人 200 元 交楼管理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第 1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3 个月前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报物业集团备案;并在交楼 10 天前开始实施物业管理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2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每期交楼 3 个月前制定交楼工作方案,并报物业集团审核 未按规定完成交楼工作方案的制定,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2000 元 第 3 条 物业分公司提请地产公司在交楼前组织并完成交楼单元的分户验收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4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1 个月前提请地产公司完成交楼区域清洁开荒招
5、标,并配合完成交楼区域的清洁开荒工作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5 条 物业分公司交楼项目缺编的主要管理人员须在交楼 2 个月前到职,其他工作人员须在交楼 1 个月前到职 每缺口一人,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 元 第 6 条 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须在交楼 1 个月前提请地区地产公司负责人召开交楼综合协调会 未按规定完成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元 第 7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召开交楼综合协调会当天确定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的办公、待命地点与交楼期间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未及时确定办公、待命地点与 24 小时服务电话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6、 第 8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1 个月前完成物业管理费、永久电费等划扣银行的洽询和合同签订,并提请地区地产公司通知业主收楼时携带相关银行存折以办理划扣手续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9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20 天前,将住户手册、楼宇情况反馈表、钥匙交接书、业主档案、装修管理规定 范本交物业集团审核、定稿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文件报审、定稿工作,每逾期一天,每项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100 元 第 10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5 天前将上条所述资料印刷完毕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文件印刷工作,每逾期一天,每项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100 元 第 11 条 物业
7、分公司须在交楼 10 天前组织成立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并组建备用维修队伍、调度室、慰问小组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12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5 天前完成办公、待命地点的布置与热线录音电话系统安装工作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13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时将投诉权利以及投诉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交每位收楼业主,并对维修大队的全部维修工作进行业主回访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14 条 物业分公司按规定与买受人办理楼宇交接手续 未按要求办理楼宇交接手续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
8、三级工资处分 第 15 条 物业分公司在买受人办理完楼宇交接手续后,将买受人所有相关资料归档 未按规定完成买受人相关资料归档的,每发现一件,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 元 第 16 条 交楼之日起 15 天内,物业分公司须每天 10:00前向物业集团上报上一日历天的交楼日报表 未按规定上报交楼日报表,每迟报、少报一天,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100 元 第 17 条 交楼之日起 15 天内,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须组织交楼慰问小组对收楼后的业主上门慰问,慰问内容包括送贺卡,并请客户填写客户意见征询表 未按要求组织交楼后慰问工作的,给予慰问小组组长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18 条 交楼期间出现群体(10
9、 户及以上业户)不和谐事件的,物业分公司须立即上报地区地产公司负责人及物业集团 未按规定上报或迟报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销售环境专项管理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第 1 条 销售区域和施工区域应进行隔离;未进行隔离的,要求制定专项措施并对施工车辆进行冲洗 未隔离的扣罚客服部、维修部负责人 100 元/处;未隔离也未对施工车辆进行冲洗的,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300 元 第 2 条 临时施工要求做好隔离和成品保护;要求有施工警示标识 不符合要求的,扣罚维修部负责人 200 元 第 3 条 路灯、灯管旗、管井等公共设备设施完好无损 不符合要求的,扣罚责任人 50 元/处
10、第 4 条 销售通道路面、绿化带垃圾物超过 30 分钟未清理 发现有垃圾或杂物超过两次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0 元 第 5 条 销售宣传广告牌、指示牌、垃圾桶等设施要求无破损、干净无灰尘 发现灰尘或污渍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50 元 第 6 条 水池、人工湖水清不浑浊,不能有飘浮物,池底无沉积物 水质不清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200 元,发现漂浮物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0 元 第 7 条 绿化植物定期修剪整齐,没有出现缺苗、斑秃、枯死、病虫 发现缺苗、斑秃、枯死、病虫、未修剪等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0 元 第 8 条 物业公司协助地产公司对销售中心、样板房内家私进行摆放、维护,
11、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不符合要求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0 元 第 9 条 销售中心、样板房保洁达五星级标准(任何部位戴白手套擦,手套无污迹),拖把等清洁工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 不符合要求项目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50 元、客服部负责人 10 元 第 10 条 会所跑步机、乒乓球台等健身设备设施摆放整齐,运作正常 不符合要求项目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50 元 第 11 条 销售中心、样板房鞋套机、雨伞摆放整齐;空调正常运行;空调温度控制在 24 度;灯具完好;沙盘完好无损;线路插板、灭火器摆放整齐美观 不符合要求项目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50 元 第 12 条 销售中心、样板房标
12、识安装位置合理,不得随意用纸质材料到处张贴。确实需要使用纸质材料的,要求平整不起角,不破损不掉色 不符合要求项目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50 元 第 13 条 销售中心、样板房等重点区域无蚊虫出现,广场、绿化带定期消杀 有蚊虫出现的,按 20 元/只扣罚责任人 第 14 条 员工着装、工牌、发式、化妆、饰品、个人卫生及岗位服务礼仪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0元、部门负责人 10 元 第 15 条 电瓶车况良好,车座无破损,车身干净如新 不符合要求扣罚责任人 100 元、部门负责人 50元 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专项管理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第 1 条 物业
13、分公司设立客服监察热线及总经理信箱;客服中心负责将客服监察热线号码按公司规定的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统一格式公示于各楼宇大堂,并将“总经理信箱”设置在客服中心门口 第 2 条 客服中心须设立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接待前台,并设立具备录音功能的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客服中心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3 条 客服中心必须建立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管理台帐,并按照相关规定详细记录 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管理台帐的,给予客服中心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台帐记录有缺项、错项、漏项的,每项扣罚相关责任人 100 元 第 4 条 客服中心服
14、务热线电话应保持 24 小时畅通,来电铃响三声之内必须接听 未按规定保障热线电话畅通并及时接听的,每次扣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 第 5 条 接到业主报修后,客服前台一分钟内登记台帐并发维修调度单。工程维修部接到指令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由业主在维修调度单上签认到场时间 第一次违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第二次违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6 条 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 30 分钟内开始施工,维修结束前不得撤离现场。经业主书面同意并与业主约定下次维修时间后,维修人员方可提前撤离,业主同意意见须附于维修调度单背面 第一次违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第二次违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7 条 上门维
15、修服务人员,须按照 上门维修服务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违反相关要求的,每次扣罚相关责任人 100 元 第 8 条 因不能克服技术难题而未能确定处理措施的,项目客服中心必须在一天内以专题报告形式报地区地产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解决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理 第 9 条 接到投诉整改令后,须在 2 个小时内拟定整改措施、整改节点计划,书面回复相关职能部门,并按整改令时限完成整改 未按规定完成呈报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相关责任部门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 第 10 条 下发整改令的维修整改完成后,责任部门须在业
16、主签字确认后 30 分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客服中心验证,客服中心须在验证完毕后 2 小时内回访业主,回访结果报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结案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处分。物业分公司考核 第 11 条 其他投诉处理完毕后,责任部门须在业主签字确认后 30 分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须在 2 小时内回访业主,回访结果报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结案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每次扣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 第 12 条 工作人员不得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业主投诉 每投诉一次,扣罚该员工 200 元,发生与业主争执等恶劣情况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13 条 客服中心负责人须每日对
17、当天业主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台帐审核签字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每次扣罚客服中心负责人 200 元 第 14 条 物业分公司设置品质考核专员,每周对客服中心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情况抽检不少于一次,抽检单次不少于 60%,抽检结果报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 未按规定完成抽查工作的,每次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15 条 不得因投诉或维修的处理不当而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 由于处理不善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以上的处分 第 16 条 工作人员不得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业主投诉 每投诉一次,扣罚该员工 200 元,发生与业主争执等恶劣情况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17 条
18、客服中心负责人须每日对当天业主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台帐审核签字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每次扣罚客服中心负责人 200 元 第 18 条 物业分公司设置品质考核专员,每周对客服中心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情况抽检不少于一次,抽检单次不少于 60%,抽检结果报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 未按规定完成抽查工作的,每次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19 条 不得因投诉或维修的处理不当而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 由于处理不善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物分公司(客服中心)负责人降三级工资以上的处分 日常物业管理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第一节 客户服务管理 第 1 条 客服部前台等各岗位员工形象、用
19、语符合岗位规范 未按要求的,每项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负责人 3 元 第 2 条 前台接待人员不得随意脱岗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责任人 10 元 第 3 条 投诉处理责任人须服从前台的调度安排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责任人 10 元 第 4 条 前台相关记录资料须保持工整、记录清晰、无乱涂乱画现象 未按要求的,每页扣罚记录员 5 元 第 5 条 客服部负责人每日在前台台帐上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未按要求的,每页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5 元 第 6 条 客服部值班人员下班前须做好交接班记录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交接人各 5 元 第 7 条 所有的接待记录存档应至少保存年,不得丢失,缺损 未按要求的,
20、扣罚客服部经理 100 元 第 8 条 对于业户的投诉客服部前台人员填写 投诉处理档案卡并派发至责任部门 不符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未填写或未派发的,扣罚责任人 20 元 第 9 条 投诉处理档案卡填写完整、真实 不符要求的,每缺漏一项扣罚责任 10 元 第 10 条 已处理完成的投诉,客服前台须在 24 小时内通过录音电话或上门的方式组织回访工作 未按要求的,每户扣罚前台工作人员 5 元 第 11 条 投诉责任部门的相关人员须及时接单处理,并在当天将处理信息反馈于前台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维修人员 10 元,维修部负责人 5 元 第 12 条 办证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为业主(住户)办理装修
21、、转名、住户卡、业主证明等相关手续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办证员 10 元 第 13 条 业户办理证件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收费员 30 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收费员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专题处理 第 14 条 办证人员对业户办理证件的资料审核无误,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资料审核有误,扣罚办证人员 5 元;资料遗失的,每份扣罚办证专员 50 元 第 15 条 认真跟进每一项投诉,与业户及时沟通、回访,避免导致业主的二次投诉 由于态度不好、跟进不及时而引起业主二次投诉的,每次扣罚客服专员 50 元 第 16 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将公司
22、内部文件(如工程质量鉴定书,公司内部请示报告等)或其他信息透漏给住户 未按要求的,扣罚借出人 5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专题处理 第 17 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类标识规范、清晰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负责人 3 元 第 18 条 客服中心各类公示、张贴文件整齐美观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负责人 3 元 第 19 条 钥匙保管妥善、标识清晰,借用、归还详细登记 不符要求的,每次扣罚责任人 10 元,客服部负责人 5 元 第 20 条 业户接待区域整洁美观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负责人 3 元 第 21 条 商业网点、场租摆摊管理有序,无乱
23、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保安部负责人 3 元 第 22 条 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保安部负责人 3 元 第 23 条 娱乐健身设施无破损、无安全隐患,娱乐健身区域干净整洁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维修部负责人 3 元 第 24 条 客服部每年组织一次面向辖区全体业户的物业服务满意度回访活动,发放率达到 100%,回收率达到 80%,满意率达 95%未按要求组织的,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200 元;发放率及回收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罚客服部负
24、责人 20 元 第 25 条 业主投诉回访率达到 100%;满意度调查不满意项回访率达到 100%未按要求的,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100 元 第 26 条 前台收费金额、水电表读数、银行账号等各类收费数据录入电脑准确无差错 录入错误的,每处扣罚收费员 5 元 第 27 条 收费员按每月按时完成收费单的打印 每延迟一天,扣罚收费员 5 元,客服部负责人3 元 第 28 条 收费单据准确无差错 单据出现错误的,每次扣罚收费员 10 元 第 29 条 收费员每月按时完成首次划账工作 每延迟一天,扣罚收费员 10 元,客服部负责人 5 元 第 30 条 收费员每天做好台帐统计工作,准确无差错 未做台帐或
25、出现错误的,每户扣罚收费员 5 元 第 31 条 收费员按时完成上交财务的收费报表 不符要求的,扣罚收费员 10 元,客服部负责人5 元 第 32 条 物业助理每月按时完成交款通知单的派发 每延迟一天,扣罚物业助理 5 元,每派错一户,扣罚物业助理 5 元 第 33 条 物业助理建立所管区域住宅、商铺业主欠费房号、金额及欠费原因,并针对性地进行催缴 未建立欠费明细台账的,每户扣罚物业助理 5元;无故不进行催缴的,每户扣罚物业助理10元 第 34 条 计划性停水停电,客服部须提前 24 小时在各楼宇大堂公告栏上张贴停水(停电)通知;紧急停水停电,客服部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张贴停水(停电)通知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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