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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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赋予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监督职责,是保障国家赔偿法统一正确实施、有效维护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重要制度安排。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依法规范赔偿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规定的制定背
2、景是什么? 答: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即规定了法院系统内部对赔偿决定的监督程序。虽然1994年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申诉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一直认可赔偿请求人的申诉权。 2023年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即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
3、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赔偿委员会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渠道:一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二是法院内部监督,三是检察
4、院监督。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对于保障国家赔偿决定的正确性、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限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很多具体问题未能细化和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二是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非常严重,案件难以真正终结,既给申诉人造成诉累,又使司法资源不能高效利用;三是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了较高要求,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规定。 问:规定的主要内
5、容是什么? 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赔偿监督有三种形式,包括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二、规定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明确了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承继者,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三、明确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形,强调人民法院对生效赔偿决定内部监督是国家赔偿监督的重要途径;四、确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凸显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赔偿决定的法律监督职能
6、;五、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细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赔偿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确立了重新审理赔偿案件一般遵循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则;六、规定了几种程序事项的处理,对申诉审查、重新审理期间出现的应当中止、终结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明确了撤回申诉、撤回赔偿申请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允许重复申诉、申请。 问:制定规定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立足于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进行起草,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二是充分保障申诉权。国家赔偿法修改前,赔偿申诉一般理解为是一种宪法性的民主权利
7、。这次制定司法解释,将申诉权利的行使落到实处,畅通申诉渠道,保障权利行使,促使申诉问题遵循法定渠道解决。三是规范赔偿监督程序,提高程序的正当性、可操作性。司法解释力求对监督程序各个节点的问题均明确加以规定,一方面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加以引导,一方面加强对司法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四是平衡依法纠错与维护赔偿决定既判力之间的关系。司法解释将原赔偿决定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严重错误进行列举规定,符合条件的就应决定重新审理,使监督程序发挥依法纠错的功能。同时,为了维护生效赔偿决定的稳定性、权威性,司法解释对申诉的次数等进行了规定,将监督程序限定为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五是注意吸收各方面意见。注意听取国家赔偿
8、审判一线法官的意见,注意吸收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充分沟通、讨论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兼收并蓄。 问:规定在体例上有何特点? 答:规定在体例上既按照程序推进的先后顺序排列,又体现了既总又分的特点。首先总体规定了赔偿监督的提起主体、监督对象、提起方式,即提起主体是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是赔偿委员会的生效决定;提起方式是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或者决定直接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该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了适用范围,对规定全篇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之后分三种途径规定了申诉审查程序、法院内部监督启动程序、检察院监督
9、启动程序。当然,对于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多的申诉案件规定的条款较多,涉及申诉的主体、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等。最后是启动监督程序后的处理程序,即申诉审查后可能驳回申诉或者重新审理,法院、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进入重新审理,以及重新审理程序,这是赔偿监督程序赋予申诉人再次争取自身权利及法院、检察院纠错功能的体现。 在程序的具体规定里又采用了先一般后特殊的原则,先规定通常情形下应该的做法,再规定特殊情形下的做法,如申诉案件的受理一般情形下有三项条件,但同时规定了在四种特殊情形下申诉案件不予受理;又如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审限应该连续计算,但特殊情形下应当中止或者终结审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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