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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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卷1简答题(江南博哥)请结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材料,谈谈建设法治政府对依法治国的意义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遵循。(38分)参考解析: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最强音符,是我们党为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为根本遵循,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立法仅仅创造了“文本中的法律”,文本中的法律仅仅是静态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的法律,是“死的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要实现其立法目的,产生社会实效,离
2、不开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有法而不实施,其害甚于无法”,如果制定了法律不去实施,民众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因而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古人的话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政府是实施法治的重要主体,职是之故,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而言,法治政府的建设至关重要。我们党长期以来重视法治政府的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法治政府的建设大踏步的推进,但是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列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
3、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要解决以上问题,就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习近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法治建设描绘定了路线图、提出了方法论,即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具体而言,必须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
4、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材料中提示的政府机构改革正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下,党和国家为建设法治政府所做的重大改革举措。总之,笔者认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需在习近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的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992字)2简答题【案情】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点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当晚19点55分,洪某到达了现场,但没有发现蓝某。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
5、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与洪某一并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
6、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公司就会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期届满时B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从B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后,洪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找到C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小贷公司老板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洪某归还了A银行的30万元贷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以洪某
7、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看到通缉后,得知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并给白某5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处。随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C小贷公司的诈骗事实,但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没有交代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并且检举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发现办公桌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便将信封
8、和现金一起盗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现金(共8000元)时,意外发现信封里还有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银行卡。于是,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我捡了一张银行卡,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青某没有去商场购买衣服,而是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4万元现金,但没有将此真相告诉洪某。洪某检举的犯罪事实,是其与程某喝酒时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来的:黄某雇请程某伤害黄某的前妻周某,声称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黄某预付给程某1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20万元。程某跟踪周某后,威胁周某说:“有人雇我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不杀你了,否则我就杀了你。”周某说:“你不要骗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
9、为了从黄某那里再得到20万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为程某真的杀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挡,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周某手臂(构成轻伤)。周某因患有白血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黄某知道。程某后来向黄某索要约定的20万元时,黄某说:“我只要你砍成轻伤你却把人砍死了,所以20万元就不给了”。程某恼羞成怒将黄某打成重伤。洪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与检举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洪某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该犯罪事实,但一直未发觉犯罪嫌疑人)。【问题】请按照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
10、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请说明相关争议观点及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参考解析:一、关于洪某与蓝某的共同抢劫行为1洪某、蓝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主观上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二人先是有抢劫罪的共谋行为;此后,洪某实施了抢劫的暴力手段行为,蓝某实施了取财的目的行为,系抢劫罪的共同正犯。2关于洪某是否具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对此,可能存在如下两种观点:观点一:洪某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后实施的抛“尸”行为系事前的故意。因杀人后抛尸是正常的伴随行为,并不异常,故不中断原来抢劫行为与致赵某死亡结果间
11、的因果关系,洪某依然成立抢劫(罪)人死亡的加重情节。观点二:对洪某应以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后实施的抛“尸”行为,系洪、蓝二人抢劫后实施的另一单独过失行为,且系此过失行为导致赵某死亡,故对洪某应以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上述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较为合适。应当说抛尸行为并没有中断原来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洪某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是比较合适的。3关于蓝某是否具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对此,可能存在如下两种观点:观点一:蓝某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蓝、洪二人为了劫取财物,预谋实施暴力,系共谋的共犯,其共谋行为与致赵某死亡的结果间存在因
12、果关系,即使其不到现场,亦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观点二:蓝某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赵某死亡结果系由洪某过失行为单独导致,与蓝、洪二人的抢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蓝某仅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个人认为:洪、蓝二人系共谋的共同正犯,根据因果共犯论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较为合适。42016年洪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因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但并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故洪某成立特别自首,对洪某的抢劫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关于洪某、蓝某所犯抢劫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对此,存在两种观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故洪某、蓝某抢劫罪的追诉时效为2
13、0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修订前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观点一:洪某、蓝某所犯的抢劫罪已过追诉时效。本案在1995年虽已立案,但因公安一直未能发现嫌疑人,自然也未对嫌疑采取强制措施,自然应受追诉时效
14、限制,故2016年发现洪某的抢劫行为时,20年追诉时效已经届满。需要注意提:洪某、蓝某的抢劫罪虽然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但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追诉时效即已届满。如果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在报请最高检核准后,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观点二:洪某、蓝某所犯的抢劫罪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本案在1995年追诉期限内已经立案,此后公安一直在侦办此案件,故追诉时效冻结,不存在已过追诉时效的问题。个人支持第一种观点。从追诉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应当说第一种观点比较合适,洪某的抢劫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二、关于洪某骗取贷款、骗租车辆后,又质押车辆的行为1洪某骗取A银行
15、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洪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主观上想归还贷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洪某的行为不成立骗取贷款罪,洪某骗取贷款的行为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亦无其他严重情节。2关于洪某租用B公司汽车用于质押的行为,可能存在如下两种观点:观点一:洪某成立合同诈骗罪。洪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洪某主观上认为B公司最终不会有财产损失,但B公司极有可能追不回该车,进而存在财产损失;本案B公司追回财产损失纯属意外。观点二:洪某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客观上必须存在财产损失,本案客观上B公司并无财产损失;此外,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6、本案主观上洪某明知B公司不可能有财产损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说,第一种观点比较合适。洪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极大,没有造成损失纯属意外,应认定洪某具有非法占用目的,成立合同诈骗罪。3关于洪某交待租用B公司汽车用于质押的行为是否成立坦白,可能存在如下两种观点:观点一:如认为洪某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则洪某是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属于坦白,对其合同诈骗罪可以从轻处罚。观点二:如认为洪某的行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自然不存在被动归案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坦白问题。如上所述,洪某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第一种观点较为合适。4关于洪某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骗取C公司
17、贷款50万元的行为首先,洪某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洪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两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洪某质押车辆骗取C公司贷款的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C公司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再次,因伪造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的行为,与骗取C公司50万元贷款的行为之间存在类型化的牵连关系,故对洪某只需要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这一重罪即可。5洪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对C公司的诈骗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对其贷款诈骗罪可以从轻处罚。三、关于洪某向白某行贿的行为1.洪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洪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白
18、某以财物5万元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2.白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白某作为甲市环保局的副局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洪某5万元,试图通过甲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3.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为抓获洪某假装答应白某的请托,并未实施徇私枉法或者其他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四、关于洪某盗窃现金及银行卡并唆使其妻使用的行为1洪某构成盗窃罪。(1)洪某盗窃他人现金8000元的行为系违背他人意志,采用平和的手段,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成立盗窃罪。(2)洪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首先,这里的使用既
19、包括自己使用,也包括通过第三人青某使用;其次,这里的使用既包括对机器使用,也包括对人使用,洪某教唆青某在商场买点衣服,青某在ATM机上使用的,系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成立。2青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银行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3洪某、青某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洪某谎称信用卡是捡来的,之后教唆青某使用,二人存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行为与共同故意。4洪某被动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盗窃罪,成立特别自首,对洪某的盗窃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关于黄某雇凶杀害其前妻的行为1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黄某明知其前妻患有白血
20、病,受伤后会流血不止而死亡,却不告知程某,且要求程某伤害其前妻。黄某完全支配了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2程某对周某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应数罪并罚。首先,程某以当场立即杀害周某相威胁,要求其给自己40万元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周某并未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故程某成立抢劫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程某砍伤周某致其死亡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特异体质不中断程某行为与黄某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但程某并不知黄某有血友病的事实,对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不承担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刑事责任。再次,对程某的抢劫罪(未遂
21、)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应数罪并罚。程某系抢劫未果后,另起犯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应数罪并罚。3关于程某对黄某的行为(1)程某对黄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程某对黄某进行故意伤害,是因为拿不到钱而恼羞成怒,不是为了逼迫黄某给钱,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2)对程某伤害黄某的行为应加重处罚。程某故意伤害黄某致其重伤,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4洪某检举黄某、程某杀人案,并经公安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洪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简答题【案情】王某系A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从而对其予以减轻刑罚
22、,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事后,赵某的弟弟给王某5万元表示感谢,王某交其侄子王小六保管。后有人举报,A市监察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终结移送A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王某以两罪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王小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A市法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侦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的态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法院对王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问题】:1.本案的审判管辖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2.对王小六涉嫌的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未经过立案侦查能不能直接提起公诉?为什么?3.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中对于涉及与公安机关、检察
23、院管辖交叉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4.审判阶段王某认罪认罚,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该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解析:1.存在问题。刑诉解释第18条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A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被告人王某的原供职单位,如果由A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违反了程序正义理念,不利于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本案有必要由上级法院指定A市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2.不能。立案、侦查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未
24、经过立案侦查不能对王小六直接提起公诉。3.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予以协助。法条依据:监察法第34条第二款: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4.合法。理由:19年12月五机关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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