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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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卷1简答题(江南博哥)材料一: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摘自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
2、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摘自关于的说明问题:根据材料,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和学习,谈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推进
3、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奋斗、创造、积累
4、的根本成就之一,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如果脱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依托,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但绝不照搬国外法治理念和经验,是依法治国伟大战略顺利达成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不断结合的理论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对我党带领全国人民探索法治道路经验的科学总结。伟大的实践离不开伟大的理论,全面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
5、义法治建设科学性、系统性的精神内核与不二要求。2简答题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
6、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问题:(一)、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三)、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参考解析:(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
7、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观点一: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观点二: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吴
8、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的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3、在拘
9、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三)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性。1、关于正犯林某、丁某(1)因无法查清二人各自的故意,但因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并非对立关系,故可认定二人成立故意伤害罪。(2)即使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林某、丁某系共同正犯,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仍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林某、丁某二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关于教唆犯刘某刘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因实行犯成立故意伤害罪,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犯刘某同样成立故意伤害罪。因其教唆行为与被害人武某死亡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刘
10、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3、关于王某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王某间接教唆林某与丁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存在伤害的故意,造成了被害人武某的死亡结果,系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刘某叫王某、丁某带枪过来,不排除三人中有具有杀人者,因证据问题无法查清三人的具体故意,故认定三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属于集团犯罪首要分子,需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即使查不清也不妨碍认定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此外,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
11、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前述各行为人罪名,数罪并罚。3简答题王大和李四一起吃饭的时候,碰见了王大的仇人张三。王大(另案处理)和张三发生口角,李四没有劝住王大,拿板凳砸了张三。张三倒地,然后被王大和店员刘五送上李四的车,被李四送去医院。李四10:20离开,约30分钟至医院停车场,然后离去。第二日清晨5:00同王大一起归来,将张三送至医院,张三已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李四提起刑事诉讼,以下为本案证据:1.李四供述:自己10:50将张三送至医院停车场,发现张三气息微弱,可能已经没救,遂将张三放置车中,找王大商谈私了事宜。两人次日5:00回到医院停车场,将张三送到
12、医院中时,张三已经死亡。2.王大证言:自己将张三打伤后,由李四送张三去医院。他后来听李四说,将人送到医院停车场的时候,张三已经没有心跳气息。后其找自己商谈与张三家人私了事宜,次日返回停车场,张三已死亡。3.刘五证言:将张三送到李四车上的时候,张三应该只是昏迷,其并无任何出血症状,他觉得,刘五如果及时抢救,应该可以被救活的。4.停车场等监控显示:李四的车22:50到达医院停车场,然后李四下车离开。次日5:00同王大一起返回。5.尸体等鉴定:张三体质特殊,被重击后,大量出血死亡。但是无法得出张三确切的死亡时间。6.医院护士:病人被送至抢救室时已经死亡,遂未实施抢救。庭审过程中,李四当场翻供,言其所
13、做供述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做出,将张三送至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心跳,已经死亡。并且提出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姓名、地点以及时间等线索。李四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检察人员提出讯问录像,但录像效果时好时坏,并且只有部分,并无李四提出刑讯逼供时间的录像,在已经提出的录像中并无刑讯逼供。李四的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调取证据,但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被提交。【问题】结合以上证据以及相应法律法规,法院应作出如何判决。参考解析:(1)证据分析证据1李四供述。李四虽称自己没有劝住王大,拿板凳砸了张三等,但其当庭翻供,言其所做供述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做出,并且提出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姓名、地点以及时间等线索。刑诉解释第127
1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据此,本案中李某申请排除供述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已尽到提供证据的责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据此,本案中为证明取证合法,检察院提供
15、了讯问录像,但并无李四提出刑讯逼供时间的录像,实质上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讯问录像只有部分,效果时好时坏,并未保持完整性,不排除选择性地录制、剪接、删改的可能性。因此,本案中李四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证据2王大证言。王大称自己而非李四将张三打伤,这与李四的供述内容矛盾,不排除张三系王大打伤的可能性。证据3刘五证言。只能证明将张三送到李四车上的时候,张三处于昏迷,但不能证明是李四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证据4监控。监控显示的是事发后李四到达和离开医院的情况,不能证明是李四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证据5鉴定意见、护士证言。证明的是张三死亡的情况,不能证明是李四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2)结
16、论法院认定有罪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诉解释第295条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综合本案全部
17、证据,能证明李四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证据只有李四供述,但该供述作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且其供述内容与王大证言也存在矛盾之处,无法得到印证,存在其他可能性。排除非法证据后,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四有罪,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4简答题案情: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工程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
18、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庭审中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代表丙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的是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韩某,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实际上丙公司已将法定
19、代表人由韩某变更为崔某,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签订合同之前甲公司的律师查询了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的结果显示韩某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
20、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甲公司管理人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解除合同后丙要求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4.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5.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6.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7.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8.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
21、为什么?9.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10.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在上诉,在上诉中甲公司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11.根据题干交代的信息,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12.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13.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参考解析:1.不构成。表见代理要以表见事由为前提,表见事由要以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为前提。本题中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私自”与自己签订协议,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构成狭义无权代理。2.有效。韩某对于丙公司没有代
22、表权,是无权代表,但是丙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韩某变更为崔某却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甲公司基于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相信韩某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丙公司需要对韩某的代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有权。因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甲解除合同,给丙造成损失,甲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933条规定,甲、丙间的委托合同为有偿委托合同,因此甲应当赔偿丙公司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可得利益的赔偿要以债务人订立合同时的一般预见为前提。4.无权。因为甲公司与丁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依据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只允许出借
23、人以拍卖所买卖标的物所得价款清偿借款债务,且需经清算(多退少补)。5.不能。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立法中,没有这种担保物权。双方约定担保的内容,是以出借人取得买卖合同债权的方式担保借款债务的履行,属于债权担保,而非物权担保。6.无权。乙停工的原因是因为甲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乙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停工,因此乙的停工行为不算违约,不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因此甲不享有解除权。7.有。因为乙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24、。8.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仲裁协议的签订和变更,都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本案中,乙公司虽然保管着甲公司的公章,但乙公司无权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情况下擅自使用甲公司的公章,因此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9.甲公司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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