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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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卷1简答题(江南博哥)材料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材料二、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
2、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材料三、这场抗议斗争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新征程上,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提升国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方面入手,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增强社会治理总体效能,不断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夯实制度保障。问题:根据材料,结合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谈谈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参考解析:一、疫情防
3、控彰显中国制度优势来势凶猛的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一)彰显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居于统领地位。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成功,一条根本经验就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疫情防控取得积极成效彰显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在疫情面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展现出坚定的政治决心,出色的领导能力、应对能力、组织动员能力等,充分彰显了我国
4、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独特政治优势。(二)彰显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切为了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我们要取得疫情防控斗争的全面胜利,同样要彰显和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开展疫情防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彰显鲜明的人民立场和为民情怀。同时,必须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构筑起一座座防控坚强堡垒,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三)彰显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是制度之治
5、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在疫情防控问题上,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对疫情防控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四)彰显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又一显著优势。疫情发生
6、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全国一盘棋,运用举国体制,举全国之力全力应对,形成抗击病魔的强大合力。党中央一声令下,全党全国全社会团结一心,一齐出动,迅速投入到没有硝烟的战斗之中。这种强大动员能力背后的奥秘,正是我们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总之,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是我们增强定力、坚定信心的基本依据。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 14 亿人民的磅礴力量,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把握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也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把握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二
7、、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二)要适应国家现代化总体进程的需要,必须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8、。1.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要适应时代变化,改革那些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在创新中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兼容并蓄、海纳百川,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有效治理国家的一切知识、原理、技能和经验,另一方面也要有主张、有定力,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2.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要更加注意党的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的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
9、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应当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尽快把各级干部、各方面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本领都提高起来,尽快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保证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有效运转。(三)必须注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能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理解为西方化、资本主义化。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是要照搬照抄西方政治制度的既有模式,绝不是放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立场。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
10、,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2简答题刘某和任某在两人砍伐国有森林的林木1200株,放置一旁种植沉香树。森林公安局侦查员王某发现了刘某和任某的行为,但是因其与刘某系同学关系,碍于面子就此作罢。王某以此事为由找刘某帮自己装修房子, 给了刘某50万元,但是要求装修要用到100万元。刘某找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实际费用120万元,但是刘某只给装修公司的负责人钟某100万元,当钟某向刘某再要20万元的时候,刘某对钟某说:“装修房子的主人是混黑社会的,如果你还坚持要20万元,他可能捣毁你的公司”。钟某害怕,不敢再要。随后刘某告知
11、王某装修费用花了120万,王某听到后说太贵了,只给了刘某10万。高某和洪某喜欢爬山,到了国家森林,看见沉香树,于是准备盗窃砍伐,被刘某发现,洪某逃跑。高某为窝藏已砍沉香,威胁刘某:如果还要追回这些沉香,将向国家林业部门举报刘某砍伐的事情。刘某害怕, 不再追要。高某遂拿走沉香木,价值2万元。后有人举报,林业局工作人员赵某和郑某前往检查。刘某和任某实施暴力阻拦,赵某和郑某反击互相殴打。导致赵某轻伤,但无法查清是谁所致。导致刘某重伤,系赵某和郑某所为,但无法查清是谁所致;导致任某轻伤,系刘某要打击郑某,打击错误结果导致打到了同伙任某。问题:分析刘某、任某、王某、高某,洪某、赵某和郑某的行为性质,说明
12、理由。(如有不同处理意见,请分别说明)参考解析:一、刘某的行为分析如下:1、刘某和任某擅自砍伐国有森林中林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是共同犯罪。(1)刘某和任某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理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人的目的只是为了种植沉香,采取的手段是砍伐林木,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2)刘某和任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是只有对自己所有的林木才能成立滥伐林木罪。此外,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已取得了采伐林木的许可,却超出该许可范围而砍伐,本案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2、刘某替王某装修并垫付部分装修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至于行贿数额,存在如下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观点1认为
13、:行贿数额为40万元。理由在于:王某明确表示装修费用应为100万元,并最终实际支付了60万元。据此,应认定刘某的行贿数额为40万元。观点2认为:行贿数额为60万元。理由在于:虽然王某事先表示装修费用应为100万元,但事后当刘某告知王某装修费用为120万元之后,王某又给了刘某10万元,这说明王某对120万元具有概括的故意,等于“笑纳”了60万元装费用。据此,应认定刘某的行贿数额为60万元。3、刘某对钟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而非抢劫罪,犯罪数额为20万元。(1)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一个关键是胁迫的内容。如果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而取得财物,成立抢劫罪。反之,如果以当场
14、或者即将实施非暴力进行胁迫,进而取得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就本案而言,刘某对钟某说“房主是在黑社会混的,你再要20万元,小心他捣毁你的装修公司”,这并非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而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即精神胁迫,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犯罪数额为20万元。(2)本案中,刘某的言语威胁系虚构事实,该行为同时具有胁迫和欺骗性质。换言之,钟某免除20万元债务既是基于恐惧心理,也是基于受骗心理。因此,对刘某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4、刘某和任某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是共同犯罪。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构成妨害公务
15、罪。本案中,赵某被打成轻伤,该轻伤由刘某、任某造成,虽然不能查明是刘某的行为所致,还是任某的行为所致,但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刑法原理,刘某和任某均成立妨害公务罪的正犯,而且都是犯罪既遂。5、刘某将同伙任某打成轻伤,这一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不同观点的争论:观点1认为: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该观点认为,刘某误打中同伙任某的行为,是偶然防卫,刘某对任某不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具有导致无辜的赵某和郑某受伤害的危险,故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观点2认为:刘某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或者不构成犯罪。该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是打击错误。对此,又存在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1)根据
16、法定符合说,刘某客观上具有伤害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2)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并未具体一致,刘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二、任某的行为分析如下:1、任某和刘某擅自砍伐国有森林中林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是共同犯罪,理由同刘某。2、任某和刘某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是共同犯罪,理由同刘某。三、王某的行为分析如下:1、王某作为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明知树木被砍伐,只是因为自己与刘某是中学同学,便未作任何处理,该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
17、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追诉的,成立徇私枉法罪。王某的行为符合这一特征。2、王某接受刘某垫付的部分装修款的行为,成立受贿罪。至于受贿数额,存在如下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观点1认为:受贿数额为40万元。理由在于:王某明确表示装修费用应为100万元,并最终实际支付了60万元。据此,应认定其受贿数额为40万元。 观点2认为:受贿数额为60万元。理由在于:虽然王某事先表示装修费用应为100万元,但事后当刘某告知王某装修费用为120万元之后,王某只给了10万元,这足以说明王某对120万元具有概括的故意,等于“笑纳”了60万元装费用。据此,应认定其受贿数额为60万元。3、对王某应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18、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条款的表述看,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在“先收受贿赂、后实施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的场合,才能择一重罪论处。反之,如果在“先实施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后收受贿赂”的场合,应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形。四、高某的行为分析如下: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为2万元。1、高某之前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未遂)。2、高某对刘某和任某以不让拿走沉香就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相威胁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更非事后抢劫(刑法第269条)。理由
19、在于:无论是一般的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还是事后抢劫(刑法第269条),都要求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或者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就本案而言,高某的威胁行为不符合上述特征,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高某的盗窃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概括的一罪,无需数罪并罚,只成立敲诈勒索罪一罪即可。五、洪某的行为分析如下:洪某成立盗窃罪(未遂)。至于高某之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对洪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洪某对此无须负责。 六、赵某和郑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二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1、面对刘某和任某的暴力袭击,赵某和郑某二人被迫进行反击,二人不属于互相斗殴。在互相斗
20、殴中,双方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法益的行为,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赵某和刘某的行为显然是正当防卫。 2、即使赵某和郑某的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刘某重伤,由于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成立正当防卫。3简答题林某明知洪某(已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将玩家充值到游戏里的1.2万元转走。林某明知张某(已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钓鱼网站,并将窃取玩家账号和密码,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甲市B区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站,构成帮助犯,并将案件移送甲市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B区向甲市B区法院提起公诉。本案证
21、据有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供述、讯问录音录像、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了意见等。1、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确定管辖?2、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有本质性差异,法院应该以哪个为准?讯问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3、价格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4、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法院应审查哪些内容?5、检察院举证、质证的方式?6.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其性质属于什么?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参考解析:1、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确定管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条规定:“
22、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因此本题林某、洪某/张某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林某、洪某/张某所实施犯罪行为发生时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玩家财产遭受损失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2、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有本质性差异,法院应该以哪
23、个为准?讯问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有本质差异,则应当以讯问的录音录像为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22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三)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
24、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四) 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2)讯问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诉讼证据,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证实的只是取证过程,而非案件事实本身,故不属于诉讼证据。也有观点认为,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讯问录音录像不是诉讼证据;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讯问录音录像又是重要的证据。还有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客观记录了讯问的过程和内容,就其内容而言,与讯问笔录只是载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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