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房地产信托法律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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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房地产信托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2-07-08 作者:李国蓓律师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的一种,从广义上讲,与房地产有关的信托都可以称之为房地产信托,其又可以分为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两种方式。财产信托,指房地产物业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有的物业委托给专门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由信托机构将信托收益交付给受益人的行为。资金信托是指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遵循信托的基本原则,将委托人委托的资金以贷款或入股的方式投向房地产业以获取收益,并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的行为。相对于目前股市震荡、楼市低迷、房地产企业资金回笼不畅等因素,开展房地产信托,特别是资金信托这种方式,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经营运作中一条重要融
2、资渠道。2010 年 11 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提到:“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随着监管层持续加大对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管理力度,房地产信托产品增速呈减缓态势,加之政策的收紧也使得投资者对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热度降温。此外,由于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各信托公司的融资类房地产信托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高达 3%,很多净资本接近红线的信托公司也必须要减少房地产信托的发行。房地产信托在产品开发、运作和经营等诸多方面遭遇尴尬。2010 年房地产市场骤冷,房地产公司纷纷在信托产品中寻求资金出路,多家媒体报道称房地产信托是刀尖上的舞蹈,即意指房地产信托产品不断推新
3、而立法相对滞后,其结果有可能直接导致委托人设立信托目的落空和受益人利益受损。回顾我国现行规范房地产信托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呈现出“一法、二规、三文件“的框架型格局:“一法”指的是 2001 年颁布的信托法,这也是我国信托领域的基本法。“二规”指的是银监会于 2007 年颁布的两部规章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文件”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先后发布的三个通知,分别是 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 121号文)、2005 年银监会发布的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简 .称 212 号文)、以及 2006
4、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简称 54 号文)。这三个文件在内容上渐次严格,使得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渠道逐步缩窄,融资难度逐步提高。此外,银监会还于 2004 年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界定了房地产信托业务,规定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风险条款,业界和学者普遍希望其能对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信托法律制度设计对房地产信托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2007年颁布实行的新“二规”对原有的旧“二规”虽有重大修订,例如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
5、0 份(含 200 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含 5 万元)”。这意味着信托投资计划只能以私募的方式来开展。而在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这条为学者广为诟病的规定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这使得信托计划的规模得到了扩张,但是相对于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来说,管理办法的改进仍然不够彻底,这表现在:1、规定“合格投资者”包括:(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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