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x
《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
2、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收
3、支情况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八条 统筹基金按政策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4、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九条 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7%;职工缴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9%。 第十条 累计缴费年限满20 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缴费不足20 年的参保人员,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当年缴费基数的7%为标准,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20 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不愿一次性趸缴的,
5、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不缴纳一次性趸缴费用,终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6 月30 日前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重复缴费的,退还其多缴费用。 第四章 关系转移、中断和欠费处理 第十三条 市内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互认。 第十四条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为参保中断
6、,基金不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 (一)参保单位欠费满 12 个月; (二)个体参保人员未足额缴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已申报参保,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费 3 个月,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年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基金连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三)在参保中断前跨年度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只计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不支付欠费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门诊慢性病、特殊重症疾病待遇。 第十八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
7、方工作的人员,自办理安置手续之日起3 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在我市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上述期限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参保中断。 第二十条 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中断后接续参保的,自在我市办理参(续)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第五章 个人帐户 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按 45 周岁以下缴费基数3%、45 周岁以上缴费基数4%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4%(80 周岁及以上4.5%
8、)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和继承,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支付范围为: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中起付标准以下及按比例自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利息按政策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在市外长期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患者除外),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给本人。 第六章 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门诊慢性病或特殊重症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023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