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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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第一页,本课件共有61页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第二页,本课件共有61页(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
2、特征。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即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第三页,本课件共有61页(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或者损坏他人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客观表现: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如侵占罪。其三,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
3、经营罪。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不作为,即应当退还或交出而拒不退还或交出。第四页,本课件共有61页(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几种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占多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第二种以非法暂时使用为目的,并非意图转归己有,如挪用资
4、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种,是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想占有该财物,而是要毁灭该财物,或者损害其价值。第五页,本课件共有61页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刑法分则第五章共规定了12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罪。按照犯罪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二)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三)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第六页,本课件共有61页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一、抢劫罪(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5、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侵犯客体的双重性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大多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区别的主要标志。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第七页,本课件共有61页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等。由于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劫取财物,因此,暴力的程度如何一般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杀死被害人,应以抢劫罪论处。这就是说,暴力方法包括
6、故意杀人。具体来说,对于暴力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1)暴力必须是在取得财物的当场实施;(2)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而采取的打击或强制;(3)暴力是向财产持有人为之;(4)暴力是犯罪分子有意识实施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自觉、积极地利用暴力手段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并抢走财物创造条件。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财物被劫走的手段。第八页,本课件共有61页对胁迫主要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胁迫必须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2)胁迫的内容必须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3)威胁的暴力是现实的,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就会
7、立即付诸实施。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或用石灰迷眼等。行为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其他方法”造成的。如果不是行为人以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而是行为人利用由被害人由于自己的原因(自己喝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等)或其他原因(被他人打昏、撞伤等)所致不能反抗的状态乘机掠夺其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罪,不能构成抢劫罪。第九页,本课件共有61页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
8、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有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转归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例如抢回自己被骗的财物,或者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而采取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作抵债,不构成本罪。第十页,本课件共有61页(二)本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对于公民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对抢劫罪在数额或情节上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无须考虑财物的数额及犯罪情节。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要认定为犯罪。但是
9、,如果使用轻微的威胁或者暴力,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抢少量财物的,不能按犯罪处理。第十一页,本课件共有61页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所使用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因为此时杀死被害人的目的是占有财物,杀人是夺取财物的一种手段,是抢劫罪构成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行为。如果既将杀人行为另定为故意杀人罪,又将其作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就会对一个行为重复处罚,很显然是不适当的。为了继承财产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谋取被害人的钱财而先将被害人杀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抢得财物后,出于灭口、报复或其他动机将被害人杀死,或者杀人之后起意占有死者生前财物的,因
10、杀人并非劫得财物的手段,杀人行为也就不再是抢劫罪构成的一部分,此时,应另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第十二页,本课件共有61页3正确地认定转化的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刑法第269条,应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
11、如果没有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就不发生适用第269条的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未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三页,本课件共有61页4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就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的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而言,以是否实际抢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虽然抢劫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刑法将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表明其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侵犯人身只是占有财物的手段。因此,不能以人身权利是否被侵犯为标准。对于具有刑法第2
12、63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只要抢劫行为具备其中任何一种情节,无论财物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视为抢劫既遂。第十四页,本课件共有61页(三)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十五页,本课件共有61页二、盗
13、窃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第十六页,本课件共有61页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有价值的财物,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盗窃商业秘密的,不以盗窃罪论处,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指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热能等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他人通信线路、他人电信码号,是一种特殊的盗窃对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
14、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十七页,本课件共有61页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者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以盗窃罪论处。刑法所特殊保护的物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武器弹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盗窃上述物品的,应作为其他犯罪处理。第十八页,本课件共有61页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5、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一贯性的特点。“主观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是在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相对性”是指秘密窃取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在秘密窃取财物时即使被他人发觉或暗中注视,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一贯性”是指秘密窃取贯穿整个行为的始终。如果在窃取时遇到了被害人的抵抗而改用暴力,犯罪的性质就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秘密窃取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16、常见的有撬门破锁,翻墙入院,扒窃掏包,顺手牵羊等。这些窃取方式的共同特点是,随着窃取行为的实施,被窃财物在空间上发生位置移动。较为少见的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照相器材、复印机等手段实施盗窃行为。这些窃取方式,与前述的方式不同,可以在不取走原物的情况下达到窃取财物的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至2000元。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第十九页,本课件共有61页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7、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误把公私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拿走,或者私自将他人物品拿走,用完即归还的,不构成盗窃罪。至于行为人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如何处置,是据为己有,还是赠予他人,甚至是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第二十页,本课件共有61页(二)本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不具备多次盗窃这一要求的,不应认为是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必要时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大小、次数多少,是决定盗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上述因素同作案的原因、手段、社会影响、行
18、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等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即使盗窃未遂,或者实际所得价值较小,也应定罪处罚。第二十一页,本课件共有61页2正确处理偷拿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案件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三)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9、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二页,本课件共有61页三、诈骗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
20、罪处罚。第二十三页,本课件共有61页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其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
21、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第二十四页,本课件共有61页其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类方法一般少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具有不作为的特点。实际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交织在一起,都是以有掩盖无,隐瞒真相可以附之于虚构的事实;虚构事实同时就会隐瞒真相。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
22、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并非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而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所致。因此,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付财物是紧密联系的。第二十五页,本课件共有61页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十六页,本课件共有61页(二)
23、本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不能按犯罪处理,一般以教育为主,必要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对于表现为借贷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凡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按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按民事纠纷处理。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注意分析以下事实:借用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相互关系;借贷关系发生原因;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借用人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际行动。第二十七页,本课件共有61页2本罪与特定诈骗犯罪的界限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
24、7年刑法根据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特征、犯罪对象特征、诈骗行为的手段特征,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具有诈骗特征的犯罪,并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具体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侵犯财产罪一章以外的其他诈骗罪,是特殊诈骗罪。凡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诈骗犯罪构成的,按特定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第二十八页,本课件共有61页(三)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具
2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九页,本课件共有61页四、侵占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的突出特点是,该财产在其被侵占之前业已为行为人。至于财物是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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