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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第一节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国际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1第一节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2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或贸易集团为了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在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反映了各国之间的经
2、贸关系和各国本身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3签订贸易条约的目的u各国签定经贸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各自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措施,协调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4u关税与非关税政策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各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予以制定和实施。u贸易条约和协定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所以它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u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其他对外贸易措施之间又密切关联、相互配合。这些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往往是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贸易条约和协定谈判的基础。当一个国家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同其他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时,就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当一个国家
3、立法和行政措施的某些规定转变为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条款或规定时,缔约国一方的政府就应承担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义务。5谈判权与缔约权的行使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宣布:“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一个国家的缔约能力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如果没有经过该国宪法或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规定,一国内的某一地区是无权对外缔结条约的。6国家对外缔结经贸条约和进行对外经贸谈判的权力由谁来行使,就必须由国内法律来规定了。一般来说,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各国具体负责谈判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中负责对外经贸关系的部门。7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
4、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国家权利机构可以将其决定缔约的权利授予行政机关来行使。我国:商务部是负责对外经贸谈判的主要部门,在对外谈判中,谈判代表团中根据不同情况往往还包括国家发改委、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新闻出版署、专利局、海关总署等以及其它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代表。8美国对外经贸谈判权目前主要集中在美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隶属于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美国贸易政策的制订与协调,同时,进行对外谈判也是它的主要职能之一。美国贸易代表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领导,由总统和参议院任命,对国会负责,同时具有特命全权大使的级别。9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类型u根据条约包括的内容
5、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性条约与协定和专门性经贸条约与协定。u根据缔约方的数目来分,经贸条约与协定包括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10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序言 序言有一定的格式,载有条约或协定当事方的国名、特命全权代表的姓名与权限、签订条约的目的、遵循的原则等。正文 正文是条约与协定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有关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条约的实质性部分。结尾 即行政条款或最后条款,包括以下内容:条约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的地点或双方代表的签字11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
6、ent)u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12基本形式u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凡缔约一方现在或者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缔约对方无须提供任何补偿作为交换而立即无条件地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豁免。u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如果缔约一方现在或者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是有条件的,那么缔约对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作为交换才能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豁免。13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
7、,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的某几个问题上适用。14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与例外u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是指在经贸条约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限定在具体的范围。u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与贸易事项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包括:n边境贸易;n关税同盟;n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n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n区域性特惠条款;n其他例外。15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 Treatment)u含义:国民待遇条款也是法律待遇条款的一种。它是指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权利和优惠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和法人。即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
8、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16u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所应交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17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u本国居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购买土地权、零售贸易权以及充当经纪人等,不属于国民待遇的使用范围。u但是,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著作权以及民事诉讼权等,才给予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以国民待遇。18互惠待遇条款(Reciprocally Treatment)互惠待遇条款是法律待遇条款的一种。它的
9、基本要求是,缔约方的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事实上,贸易与投资中的最惠国待遇,一般都要与互惠待遇相结合。19第二节第二节 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 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20通商航海条约双边经贸条约与协定一般又可分为全面性双边经贸条约与协定和专门性双边经贸条约与协定。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涉及到缔约方经济与贸易关系的各方面的问题,不仅涉及贸易问题,也就某些经济贸易合作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往往成为两国间建立与发展经贸关
10、系的基础。21通商航海条约规定的主要内容有:u缔约双方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待遇u缔约双方公民和企业的经济权利u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使用u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u知识产权的保护u进口商品的国内税费u进口和出口的数量限制u仲裁裁决的执行22贸易协定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23贸易协定正文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u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u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 u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
11、规定u支付和清偿办法的规定u优惠关税的规定u其它事项规定24贸易议定书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是指缔约方就发展贸易关系中的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议定书往往是对已签订的双边条约和协定作出补充或者解释或修订。有时,贸易协定书是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25支付协定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也称清算协定)(Clearing Agreement),是两国政府之间对进出口贸易和其他经济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通过在两国中央银行或者指定银行开立清算帐户收付记帐,不必逐笔支付外汇而签订的协定。26中国对外签订的全面性双边经贸条约协定的主要内容u确定发展双边贸易的原则和
12、愿望u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u双方的贸易按正常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u同少数国家的贸易协定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贸易会谈u双边经贸协定有效期大多为一年27政府双边协定的分类u订有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互惠协定u除了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之外,还订有互换商品的清单。u除了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和附有互换商品的数量或金额的清单之外,双方还签署年度换货协定书。28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国际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品综合方案 29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简称ICA)是指某项初级产品的重要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为了稳定该项
13、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而签订的多边协定。30国际可可协定,1994国际天然橡胶协议,1995国际咖啡协定,1994国际糖协定,1992国际谷物协定,1995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19891986年国际橄榄油协定及1993年议定本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4主要的国际商品协定 31国际商品协定分类:带有经济条款的国际商品协定。重点在于稳定市场和价格。管理性协定。重点在于国际经济合作,信息收集、交换和发布。发展性协定。重点在于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个合作和咨询的机构;合作和交流信息,推动开发、贸易发展、市场促销、提供市场、降低成本等。32国际商品协定的经济条款经济条款是确定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
14、的依据。它关系到各成员国的具体权益,是国际商品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由于商品不同,有关经济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33缓冲存款(Buffer Stock)缓冲存货,就是由该商品协定的执行机构依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时,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以维持价格在最高限价之下;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以下时,利用缓冲存货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把价格保持在最低限价以上。主要采用缓冲存货规定的有国际锡协定和国际天然胶协定。34出口限额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确定当年平均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按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配给
15、有基本限额的各出口成员国。一般固定部分占全部年度限额的70%,可变部分占30%。可变部分按出口成员国的库存量占全体出口成员国总库存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属于这种类型的,有国际咖啡协定。35多边合同(Multiateral Contracts)这种条款规定,进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当进口国在完成所应进口的数量后,可在市场以任何价格,购买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完成所应出口的数量后,可在市场以任何价格,出售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多边的商品合同。属于这种类型的是国际小麦协定。36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 即同时采用出口限额和缓冲存货两种办法来控制市场和稳定价格。具体办法:首先,规定可可豆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其次,确定指示价格。指示价格是纽约可可交易所和伦敦可可集散市场15个连续营业日的每日价格的平均数。最后,当指示价格超过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时,可可理事会就采取出口限额和缓冲存货所规定的办法调节价格,使价格恢复到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的幅度内。37国际商品综合方案(1976年)主要内容有: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备或“缓冲存货”建立国际储备共同基金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38 本讲结束,谢谢!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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