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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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六篇】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 PARTONE 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 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23修改)(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
2、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 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 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 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
4、落实。 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 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
5、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 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 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 传染病防治
6、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37.5%。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 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 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在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属于医疗机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已由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规定。原卫生部制定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8、,对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公民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规定公民个人是义务疫情报告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缺少公民自身是未明确传染病疫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病人以及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未及时向疫情处置机构报告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 PARTTWO 对策 一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保
9、证法制统一 1增加传染病防治立法的专项规划 将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规废止,修正法规、规章及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之处,使法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相统一。将传染防治法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 2将漏报设定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违法行为之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将漏报作为报告突发事件违法行为之一,因此,修订或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 3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与传染病疫情报告有关的强制条款 一是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具体登记要求和相应的强制性条款,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等是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基础,又是卫生行政部门、疾病
10、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督导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要依据。 二是规定医务人员参加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条款,与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结合,将强制培训落实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中。 4加强对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的立法 明确规定公民涉及疫情报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 二从法律法规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树立医疗和防疫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探索有效的医防结合工作模式,致力于医防整合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让疫情传达的道路畅通无阻,为各级医疗机构疫情通报奠定基础。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
11、控制机构之间保持沟通顺畅,将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日常化。加强法律制度对疫情报的支撑,从而使疫情信息的通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常态。 三依法保障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效运行,发挥对疫情的监测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结合现代化的通讯能力,利用5G网络的发展时机,对疫情报告制度实行刚性管理,从制度上减少报告时限的宽泛度,扩大责任报告人的范围,为决策层提供可靠的信息报告,实现疫情的四早,最在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治站位不高,大局意识淡化,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二是思想麻痹,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心态摇摆不定、变化无常。三是没有很好地发
12、挥主观能动性,进取创新意识薄弱。四是不能严格遵守纪律,作风有些疲沓。 二、问题的根源 一是平时不能认真领会落实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精神和要求,不能很好地提升自己的理想信念。二是思想情绪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影响,不能正确认知客观事物和突发事件。三是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错误想法,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四是放松放宽对自己的要求,得过且过。 三、改进的措施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党性觉悟,坚定理想信念。二是提高思想境界,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三是工作要积极向上,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四是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 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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