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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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8: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的 审 批 程 序 办理机构: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经济贸易处 地 址:上海市南芦公路 2158 号 电 话:传 真:021-邮 编:20130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7:00 所需材料:1、确认书申请表 2、企业设立(增资)批准证书 3、企业设立(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4、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6、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承诺书(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企业)7、证明上年度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审计报告(增资企业)审批程序: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提
2、供有关材料,报经济贸易处 2、经贸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市外资委审核确认 3、市外资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4、申请企业持确认书与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向海关办理项目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的免税申请 注意事项: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可以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但仅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也不包括船舶、飞机、特种车辆和施工机械等 4、审批机关根据企业设立或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认项目用汇额 5、凡 2002 年 10 月 1 日以后批准设立或增资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的企业,执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资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 注: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管理处、协调服务处 地址:娄山关路 55 号新虹桥大厦 17 楼 电话:转 上海海关关税处 地址:中山东一路 13 号 电话: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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