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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702 来源: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加强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我市产业以技术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
2、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市内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二)实行开放服务,接
3、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安阳市科学
4、技术局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受理、论证、经费预算和相关合同的签定;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4.各业务科负责分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计划科负责管理过程的统一组织与协调。(二)主管部门(单位)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3。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第三章 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凡符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组建任务的
5、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二)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省和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
6、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组建单位匹配经费与财政投入经费的比例至少为五比一。拟申请直接认定的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产业化研究与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连续多年承担省级或市级重大攻关项目或产业化重点项目.2。在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3.拥有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相关行业同行认可、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带头人 23 人,拥有相对固定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6 人以上.4。基本具
7、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中试基地 200 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少于 200 万元;固定的培训场地 100 平方米以上。5。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第七条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采用经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建设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或“直接认定”的方式,组建期一般不超过 3 年.(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规划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安阳
8、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和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正式批复,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经费采取单位自筹为主、多方融资,市财政适当补助等渠道解决.市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划,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主要用于科研所必需的设备购置、技术与人才引进等(不能用于土建工程).工
9、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
10、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同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申报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项目和人才,紧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
11、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定期向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建设进展、运行情况及有关调查统计报表.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安阳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评价指标,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安阳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相应牌匾
12、.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一)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四)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五)无故不接受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或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六)因客观原因或
13、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的;(七)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第十八条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对投入运行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并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市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Anya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安科2005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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