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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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20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138 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快我区乡镇企业体制创新步伐,推进乡镇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就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乡村集体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对乡镇企业的发展曾经起到过重大的推
2、动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乡村集体企业的机制优势不断弱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主要表现在: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权不明,缺乏约束机制,企业吃政府“大锅饭”员工吃企业“大锅饭”甚至产生集体财产被瓜分、侵吞的现象。加上管理落后,负债过多,导致效益下降,亏损严重,发展困难,使乡村行政组织的包袱越背越重。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扭转,将对我区乡镇企业乃至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近年来,尽管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乡村集体企业仍是乡镇企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乡村集体工业是乡镇工业的主体。做好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
3、革工作,创新机制、盘活存量,对于进一步推动全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做好乡镇企业工作的着力点,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把乡村集体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乡村集体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年产值 500 万元以上的乡村集体工业企业为重点,推动
4、乡村集体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政企分开,实现乡村集体企业的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股份经济和混合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新的产权制度,朝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 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迈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完争主体。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实行“全面起步、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用 3 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任务。2001 年,所有乡村集体企业改革要全面起步,
5、重点抓好年产值 500 万元以上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做出具体规划,每年至少要完成任务的二分之一。到 2003年,全区年产值 500 万元以上的乡村集体工业企业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积极探索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多种形式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切忌“刮风”和“一刀切”。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探索,不断完善多种改革形式。(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采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现有集体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经过规范后应逐步改为股份
6、制企业,改制后可以继续由集体控股,同时鼓励由个人、经营层或经济联合体控股。(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大、效益好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采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集体可控股,也可参股。(三)出售。乡村集体企业经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其净资产可以出售。(四)兼并。效益不好、亏损或资不抵债、实力较弱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由实力强、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兼并重组。此外,乡村集体企业也可以探索组建企业集团,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四、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界定和管理办法 (一)清产核资。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和其他
7、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二)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必须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按照评估的资产价值量进行帐务调整,评估结果要向企业职工和社区农民群众张榜公布。(三)产权界定。要按照“谁技资、谁所有,谁创造、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其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村行政组织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或很少投入资本金,而由其担保贷款发展起来的企业还本付息后形成的资产,其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8、和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其产权应予以界定,其中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那一部分存量资产可以实行分红权量化并以现金配股的做法;企业用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以及其 他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属职工个人享有的财产作为资本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职工所有,按比例量化给职工个人,可以继承和转让,但不能从企业中剥离出来。产权界定有争议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产权界定报告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乡镇企业局备案。(四)股权设置。一般可设乡集体股、村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股及社会个人股
9、。无论何种股权,均不得退股。在股份结构上,鼓励提高非集体成份的股份比例;鼓励职工持股、扩大职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鼓励经营者、管理骨干、技术人才、营销骨干多持股、持大股,形成“职工参股、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格局。(五)收益分配。股份制企业在收益分配上 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企业、职工、股东五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各种规费和基金,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做到各种股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企业分红率应低于企业资产利润率。(六)产权转让。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拍。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经营者或经营
10、者联合体拥有优先购买权。产权转让应以资产评估值为依据,其价格可高于或低于资产评估值,但最低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的 30%。对于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 50%以上的,无形资产部分可以单列,不计入转让价格内。转让产权的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收回。对于转让价款较大,购买者一次性支付困难的,在有担保或抵押的前提下,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价格的 30%,付清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欠交部分应按银行同期利息率计息。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的,如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应交款 10%一 20%的优惠;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或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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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 加快 乡村 集体企业 产权 制度改革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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