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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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 X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XX 省定价目录(2015 年版)和XX 省发展改革委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XX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 2017 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 X 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
2、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两级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市、县(市、区)住建、城市综合管理、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资料.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经营资质】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办法第六条定价X 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提供依法合规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证明材料,向当地
3、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 X 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 X 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定价 X 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核定收费标准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停车设施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4、二、机场、车站、旅游景点(限于免收门票及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2-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第七条【市场调节】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
5、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三、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可修编.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
6、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工程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与小区其他停车设施实行相同的收费管理办法。四、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设施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第八条【定价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
7、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九条【定价权限】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在权限X 围内制定本-4-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XX 城区 X 围内,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第二款 X 围的停车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局核定其收费标准;属于第三、第四款 X 围的停车设施,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局或梅江区、梅县区发展改革局核定收费标准。第十条【公共(公益)服务】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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