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工作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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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全面推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 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更好推动我市“以 地筹资、以地养铁、以铁提质、以铁兴城”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市轨道交通建设 及TOD综合开发“1+N”政策文件(以下简称“ 1+N政策文件”)及轨道交通 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订本 工作方案。一、重要意义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加强土地储备协调领导和 规划统筹,做好TOD等重点领域土地储备及整合工作,市政府提出的“加强规 划调控、助力土地
2、收储、提升土地价值、实现利益共享”工作目标。根据“1+N” 政策文件要求,在坚持“政府主导、整体统筹、连片开发”原则的基础上,经市 轨道交通局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并与顾问单位对接测算,补充提出多种TOD 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利益共享机制,从而提高TOD开发效率。对比我市城市更 新政策,工作方案中政府收益有一定的提高,政府利益得到保障。同时,激 发市场参与度,加速城市更新进程,反哺轨道交通建设。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集约利用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的通知(国发(2008) 3号)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用地,大力提高 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二)坚持政府主导、利益共享原则。坚
3、持响应“1+N”政策文件精神, 遵循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政府主导、整体统筹、连片开发”的原则。分 轻重缓急、攻坚克难,打造一批TOD范围内城市更新试点项目。同时,总结试 点工作经验和存在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三)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应坚持“先规划、后用地”的工作原则,以已 审批通过的TOD综合开发规划为依据,将TOD综合开发规划成果融合到地块 控规调整、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等方面。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轨道站场TOD范围内,经市轨道交通局审查同意的城市 更新项目。四、总体要求(一)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程序。本方案针对TOD范围内城市更 新项目提供新的利益共享机制,在符合“1
4、+N”政策文件要求的前提下,TOD范 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对TOD范围内用地占更 新单元用地的比例大于或等于50%的更新单元,以经批准的轨道站场TOD综合 开发规划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中的规划条件,未编制轨道站场TOD综合 开发规划的,由属地政府书面承诺落实单元公共配套设施并取得市轨道交通局同 意后,编制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按城市更新审批流程报批。TOD范围内用 地占更新单元用地的比例小于5()%的更新单元,更新单元划定方案取得市轨道交 通局同意后,可按城市更新审批流程报批,或者在征得市自然资源局、轨道交通 局同意后,项目整体按占TOD范围用地大于或等于50%
5、的政策执行。(二)项目开发要求。更新单元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0亩,也可以由多个更 新单元合并形成整体开发。根据站点TOD综合开发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 确项目范围内公共设施的配套要求。原则上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应采取“高 强度、高价值、高集聚”开发。如镇街提出实施“工改工”或“工改M0”的项 目,应取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其中,“工改工”项目按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执行; “工改M0”项目按政府与企业物业分成方式执行(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物业分 成协议)。(三)政府所得物业的建设。由开发企业负责政府所得物业的建设,并承担 建筑的相关成本费用。政府所得物业为政府按比例分得的计容建筑以及规划条件 所规定
6、的地下停车库等配套设施。(四)政府所得收益计算。对TOD范围内用地占更新单元用地的比例大于 等于50%的,项目整体按本方案落实政府收益;比例小于50%的,TOD范围内 用地按本方案落实政府收益,项目按城市更新审批流程报批。对于改造方式一(政府收储、公开出让),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 27号)规定,“土 地公开出让后,扣除土地收储成本、相关税费和计提资金后,土地出让收益按如 下比例分配:市主导收储的,由市、镇按4:6比例分成;镇主导收储的,由市、 镇按2:8比例分成“;对于改造方式二(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方式三(单一 主体挂牌招商
7、)的政府分成物业或交回政府的土地以可出让用地面积及容积率为 依据进行计算,政府收益由市、镇按5:5比例进行分成。如一个TOD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中,同时存在多种改造方式的用地,政府 所得收益按不同改造方式有关要求分别计算。政府所得收益按照企业回购物业、 政府自持物业或企业贡献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方式处理。(五)政府所得收益的处理方式。由开发企业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协议, 约定政府所得物业的处理方式、项目开发建设及资金支付等内容。市轨道交通局 可与开发企业协商,通过以下方式处理:一是政府收取现金。开发企业直接回购属政府分成的物业,方式二回购价格 为商品房备案价的85% (或评估价的85%)减去已
8、补缴地价(扣除相关税费) 的差额;方式三回购价格为商品房备案价的85% (或评估价的85%),由政府指 定的单位收取后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市财政。二是政府持有物业。方式二由政府指定的单位以补缴地价(扣除相关税费) 申请财政预算,政府指定的单位可按工程进度向开发企业支付相应比例补缴地价 (扣除相关税费)款项,具体在协议中明确。开发企业向政府交楼时,由开发企 业办理政府分成物业不动产权证到政府指定的单位名下,并交付政府指定的单 位;方式三由开发企业办理政府分成物业不动产权证到政府指定的单位名下,并 交付政府指定的单位。为保证政府分成物业的质量,如物业质量未达到协议约定 的标准,政府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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