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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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全县乡镇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乡 镇财政管理和保障基本财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乡镇财政预算收 支、村级财务、票据与档案管理及其监督活动。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工作的管 理,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预算编制管理、乡镇居民补贴资金 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乡镇债权债务管理、 组织协调收入征收、乡镇单位财务管理等工作,对村集体经 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建立健全村民民 主理财、财务公开、村级
2、会计管理等制度,并对其使用财政 资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 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第五条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乡用”和“村账乡代理” 管理模式,通过县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和支出。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提交(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者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虚假 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七)其它财政违法行为。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 乡镇财政机构及其人员违法办理财政财务事项的,由县人民 政府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乡镇
3、财政管理活动中违 反财政法律、法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预算、决算应 当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乡镇预算调整按照预算草案编制、审查和批准程序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七条乡镇财政所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 理体制,参照县直单位派出机构管理。乡镇财政所人事、编制、业务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并 承担业务管理责任。财政所人员教育、培训、调动、任免、 奖惩由财政局负责实施。乡镇政府负责财政
4、所的日常工作、 人员经费、党团关系的管理,并承担日常工作管理责任。人 事任免商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由县财政局局党组研究报 相关部门备案。乡镇财政所退休人员,参照县财政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第八条乡镇财政人员的录用,严格通过组织、人社部 门公开招考。鉴于乡镇财政岗位的特殊性,乡镇财政所工作 人员原则上实行三年一次岗位轮换,五年一次异地交流。第九条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参与乡镇统一 组织的民主测评,县财政局根据测评结果及平时考核情况, 按规定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后申报,考核结果反馈乡镇党委政 府。第十条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所业务工作绩效 考核机制和奖惩办法,每年对乡镇财政所进行年度工作绩效
5、 考核。第十一条乡镇财政所按照常住人口、区域面积、工作 量大小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第三章预算收支管理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应当根据乡镇人口数、行政事业单位 在职人数、偏远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乡镇基本运 转补助定额,并制定乡镇财政基本支出标准体系指导意见, 每年报县人大、政府批复后执行。县财政局应加强对乡镇人 民政府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编制工作的指导。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应全额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乡镇要按照县财政部门制定的乡 镇财政基本支出标准体系指导意见,执行“二上、二下”编 报程序,编制乡镇财政预算草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后 报县财政备案。乡镇财政所应当严格
6、执行本乡镇年度预算, 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将 决算草案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复。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培 植财源,组织协调收入征管,增强本级财政保障能力。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银行账户,收入直接缴入财 政收入专户,支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财 政资金管理制度,依法公开财政收支政策、财政预算、预算 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乡 镇机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和乡村社会事业发展。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集体理财制度,成立由
7、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纪检书记、财政所长等 人员组成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报县财 政部门备案)。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乡镇 财政运行情况,保证财政资金运行安全,确保乡镇政权正常 运转;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监督、指导惠农资金的安全 发放和项目资金的正常运行;监督、支持财政所履行工作职 责,共同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政府有关规 定,严格执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及其他必要支 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支出行为。凡是纳入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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