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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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改革,撬动 社会资本支持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全 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 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性投 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决定设立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投资基金”),是指由县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 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 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 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投资基金资
2、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 募集两部分。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 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投资基金投资收益以及整合其它涉企专项资金等,首期规模 1亿元,力争到2020年投资基金规模达到3亿元左右,撬 动20亿元30亿元社会资本。第四条 投资基金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 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分类管理、 以上,投资基金和工业园区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子基金应公开选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机构 应具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分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机制、以及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应有 至少3名具备
3、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有3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经 验,且已取得良好的投资业绩。委托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 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委托新设管理机构管 理的,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 状况。(七)子基金应委托在我县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 资金托管。第三十条投资基金参与各类子基金的时间原则上不 超过5年,可以展期两次,每次不超过1年。投资基金参股 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 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第三十一条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基金作为优先级 投资人根据约定可获得固定回报,约定不明的,退出
4、时可参 照银行间市场同期固定收益产品利率水平确定。第三十二条对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和工业园区应协调其管理机构进行整改; 协调无效的,投资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并由子基金管理机 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子基金不得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 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 县投融资管理中心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 运作,但子基金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 时,应按协议终止与专业管理机构的合作。第三十五条 间接引导业务运作按以下步骤进行:由工业园区向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提出设立子基金的 申请。申请应包含园
5、区主要产业导向情况、子基金设立方案、 出资规模、投资方向、退出方式、发起人简介、子基金专业 管理机构和资金托管机构的选聘情况等。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对工业园区提交的申请进行形式 审查、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后,报请管委会审批。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按市场化方 式参与子基金具体组建和运作。第五章跟进投资业务管理第三十六条投资基金的跟进投资业务指在我县注册 的商业性投资机构在选定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拟投项目后, 可申请投资基金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有 效发挥商业性投资机构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 投资管理的作用。第三十七条投资基金的跟进投资坚持与商业性投资 机构
6、同股同价原则,投资基金在被投项目的持股比例一般不 超过20%0工业园区对于符合本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项目可 申请与投资基金一并跟投。投资基金和工业园区合计跟投在 被投项目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超过商业性投资机 构的持股比例、不成为被投项目第一大股东。第三十八条 投资基金和工业园区的跟进投资时间原 则上不超过5年,应在实施前约定退出方式和回报水平,如 由申请跟进投资的商业化投资机构或项目控股股东按固定 回报率进行回购等。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投资基金可随时 退出。申请跟投的商业化投资机构不得先于投资基金退出。第三十九条跟进投资业务按以下步骤进行:由商业性投资机构向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提出跟进投
7、资申请。申请应包含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我县 产业导向政策、投资额度和年限、退出方式、风险控制措施 等。有跟投意向的工业园区可同时向县城投管理中心提出申 请,申请应包括跟投的理由、投资额度、退出方式等。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对跟投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尽职调 查、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后,形成初步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 批。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按照管委会审批意见,开展跟进投 资业务。第六章投资基金监管与考核第四十条 投资基金纳入县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对投资基金的绩效考核办法,定 期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基金投资规模及资产情况进 行评估,报告县政府。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聘请
8、专门 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专项审计。第四十一条 投资基金及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 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 从事委托贷款、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 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吸收或 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第四十二条 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对投资基金使用运行 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县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投资基金使 用运行情况的督查。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 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由于失职、渎职造成投资基金 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
9、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五条投资基金主要投向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医药 卫材、电子电源等我县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及国家鼓励发 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产业链整合优化和产业结构调优 调强,重点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 创业创新、做大做强。第六条 投资基金采用直接投资、间接引导和跟进投资 三种方式进行运作。直接投资重点对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 研究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实施阶段性股权投 资,支持现有重点企业改造升级、转型发展。间接引导和跟进投资重点投向国家
10、鼓励发展的战略性 新兴产业,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第七条 投资基金的宗旨是实施产业资金基金化运作,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的政策性引导作用。财 政部门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 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八条 投资基金应在约定退出时限内以回购、股权转 让、上市、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应及时收回并归 集至投资基金专户,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投资基金所投 项目发生清算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事先通过 公司章程约定,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之 间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清偿投资基金。第二章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第九条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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