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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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 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建设中的优秀代表,包括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设区的市劳 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表彰、培养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第三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 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和
2、服务全过程。第四条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先进 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第五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一般采取定期评选的方式产 生。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设 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一般每三年或者五年进 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授予劳动模范或 者先进工作者称号。第六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 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
3、方针政策,模范遵 守党纪国法;(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 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出 突出贡献;(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第九条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推荐。推荐的人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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