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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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 障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 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要紧方式,同时实行 实物配租与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本办法所称的租赁
2、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 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 行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 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物 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操纵在50平方米以内。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房与各(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 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者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 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第十九条实物配租的房源包含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 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及其他住 房。第二十条市
3、房改办住建办每季度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人评 分情况排序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 顺序。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加分后进入下一期轮候。实物配租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 解决住房问题。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 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 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 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 元计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但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6平方 米或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
4、配租,直接发 放差额租赁补贴。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轮侯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候通知书;(二)申请人办理选房手续;(三)申请人与市房改办住建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有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第二十二条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 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 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有关费用。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修缮保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 与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与用于回收、回 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由
5、市财政核拨。第二十四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 住条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房改办住建办视实 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有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由 市财政核拨。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 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与变更手续,有关费 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 承租人正常使用。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与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 工作,可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 理。第五章公房租金核减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对象,可直 接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者房屋
6、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 减手续。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者市 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使 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缴交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 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标准缴交租金。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或者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收住房租金。第二十八条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者房屋产权单位应当 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回复市房改办住建办。第六章退出机制第二十九条保障对象应当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 隔2年的3月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或者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 收入、资产、人口与住房变动情况,市房改办住建办或者其委托 机构应当会同有关
7、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处 理:(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 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三)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第三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 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收入、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二)购买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书面
8、申请;(二)与市房改办住建办签订退出协议;(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其中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 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有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第三十二条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如下:(一)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于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 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 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 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 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
9、,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 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 经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批准后,可 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房改办住建办不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 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条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 人口与住房变动情况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 享受实物配租或者公房租金核减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 收租金。第三十五条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
10、收回房屋,并按 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者追回已发放的 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与个人,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其上 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收回房屋, 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者累计拖欠租金6 个月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
11、月以上的;(四)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与扩建、加建、改建、 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五)有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六)违反XX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 当同时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 再受理其申请。第三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 资格审核与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 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者不服的,能够向有关部门投诉、申 诉,或者
12、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从化、XX县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相应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 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 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1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 予减收住房租金。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下列简称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进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 人事、物价、民政、统计、公安、工商、劳动社会保障、监察、 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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