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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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爆破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 善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引领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 定,结合本省爆破作业单位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营 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地在省外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入浙备案后纳入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公安 机关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经营行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 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信用评 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
2、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 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第四条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发布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全省爆破作业 单位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负责 辖区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 用等工作。第五条 省公安厅在门户网站建立查询入口,实时发 布、更新全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以便企业、公 众和相关部门查询。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总分1000 分,包括单位基本分(400分)、良好信息加分(200 分)、不良信息扣分(400分)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 设
3、二级指标。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后,依据浙江省 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评 分,各指标在有效期范围内计数。每个一级指标或二级指 标在分数范围内扣加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 其中,指标评价标准可以统计比率的,按分值乘比率计算 得分。同一事项涉及多个加分(扣分)标准的,按照加分 (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累计加分(扣分)。爆破作业 单位信用分值由各一级指标分值累加得出。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00分及以 上为A级、800分(含)-900分为B级、700分(含)-800分为C级、600分(含)-700分为D级、600分以下为E 级。第三章信息采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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