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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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1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公布 2021 年12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 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 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 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地
2、方 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 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 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予以协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补 充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第三十条 审核机构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抄送审核机 构。第三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政 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
3、会议审议决定。第三十二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 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 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 径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 公开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三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需要作政策解读或者翻 译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
4、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 列规定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办理;(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备案;(四)部门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其主管部门备 案;(五)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 负责报送备案。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 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
5、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 备案审查。工作部门的备案审查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 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本部门管理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备案审查部门 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协助审查,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审查意见。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监督信息平台 报送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正式文本;(三)起草说明;(四)制定依据;(五)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九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二)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通知
6、制定机关在指定期限 内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三)报送备案的正式文本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 记,并告知制定机关。第四十条备案审查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进行审查:(一)制定主体不合法;(二)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相抵触;(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行政机关的权力或者减轻 其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第四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备 案审查部门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说明有关情况。制定机关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者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备案审 查部门可以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
7、令制定机 关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决定予以撤销。自行纠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 性文件违法的,有权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部门提出书面建 议。备案审查部门收到书面建议的,可以交由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重大复杂的,应当自行研究处理。处理书面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 告知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 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部门备查。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予以 通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 部门。第五章规范性文件
8、清理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定期清理与动态清 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原则。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 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即时组织 清理:(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新颁布或者被修 改、废止、宣布失效的;(二)上级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三)其他应当组织清理的情形。第四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负 责清理。起草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清理。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责 调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
9、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 理。第四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视清理情况作失效、继续有效、 拟修改和废止处理。第四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 改:(一)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不一 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三)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 件已经修改的;(四)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相抵 触的;(二)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 件覆盖的;(三)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
10、章、上级文件 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四)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调整对 象已经消失的;(五)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第五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清理结果,标 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 整,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二条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废止情 况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权机关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者公布规范性文件的;(二)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三)
11、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 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 提出的书面建议进行审查的。第五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和备案审查部门在合法 性审核或者备案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 民政府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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