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籍管理规定(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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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学籍管理规定(ni)(自考助学专业适用)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营造积极向上、崇尚科学、追求知识的严谨学风,不断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须持新生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 限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招生 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校医院进行身 体检查。身体检查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取得XX大学学籍,发现
2、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 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以 上(含二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条 参加自学考试的在校学生,必须在北京市教育考试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着眼于教育,采取慎重态 度,并听取学生本人申辩,允许其保留意见。纪律处分在校内公 布并通知其家长。受处分的学生如确有悔改并有良好表现者,在 处分期满,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审查,可按原批准权 限,解除处分。第九章毕业、结业
3、与肄业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完成校内各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符合毕业要求,可发放XX大学学业证书;如参加该专业北京市自 考考试,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北京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和主 考院校颁发的专科或本科毕业证,如果本科成绩合格,论文答辩 通过,可通过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主考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 书。第三十三条 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每年6月和12月,考生必须 带上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历年考试成绩通知单到考试所在区 县的自考办办理。第三十四条学生提前完成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专业考 试计划,并取得合格成绩,同时达到主考院校和我校毕业要求, 在无欠交学校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五条
4、修业期满,校内课程仍有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 文)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离校后二年内可提出申请, 回校重修相应课程,达到规定毕业要求的,可换发学业证书。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 该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由各学院对所属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 毕业鉴定等材料,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察。第三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 退学的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业证书(含辅修)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 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条 本规定于20
5、14年7月修订完成,从公布之日起开 始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院规定的时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网上集体注册、报考、摄像。 自学考试网上注册、报考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自考应 用技术类专业的注册须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组织。自学考试一般 在每年的1月上旬、4月中旬和10月中旬开考,中英合作专业考试 时间在1月、4月、7月和10月o第五条 凡是注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学生,北京市 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磁卡准考证。磁卡准考证的使用和补办事宜 按照北京市自考办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学制第六条 在校自学考试专业学生一律参加全日制学习。学校 按照国家自学考试专业设置与教学要求,分别设置高等教育自学 考
6、试专科班(三年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班(四年制)。第七条 自考班的教学计划是按照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计划编制,其课程开设一般应与考试同步进行。第八条 完成自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 节,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符 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入学时已完成专科阶段学 业的学生,可以插入三年级,直接修读本科段课程。在校学习期满仍有部分课程未能通过自学考试者,学生可继 续自行报考。第九条我校原则上统一实行专科三年,本科四年的教学计 划。学生在参加自学考试,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的同时,必须参 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可取得XX大
7、学学业证书。第三章.考勤第十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考试、实验、实习实 训等所有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 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 多次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依据XX大学学生纪律处分 条例进行处理。教师和辅导员均有责任考勤,对学生旷课情况进行累计,及 时在学院教务办备案,并向领导反映。教师可以按照课程考核办 法的规定,将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学生旷课对课 程成绩的影响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病假在2天以内的 由辅导员审批,3-4天的由学院学生办审批,5天以上的须由院长 审批
8、。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在办理请 假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书面说明。一学期内连续请事假2天以内由辅 导员批准;3-4天由辅导员审核、经学院学生办批准;5天以上由 学院学生办审核、报院长批准;原则上事假不得超过二周。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学院学生办销假。需要续假时,其 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应存学院学生办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时,应报教务部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依据XX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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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大学 学籍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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