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docx(3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高校、大学基本建设处制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 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 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 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
2、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 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 (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工程负责人3.2.1 工程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工程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工程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 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负
3、责人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工程负 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工程负责人确因 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发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责人,通知中 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 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负责人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负责人继
4、续履行第第10页共39页1.1.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 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工程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 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 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 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 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5、。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 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 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 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 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
6、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 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 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确实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 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 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 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第11页共39页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
7、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 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 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 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局部费用。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同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
8、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 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 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 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 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 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
9、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 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 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第12页共39页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 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 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 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 件。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
10、条件,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 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 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 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 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
11、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 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 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当。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 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 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 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工程设
12、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第13页共39页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 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 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 靠,并能够实施。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 国家和行业现
13、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 故的措施建议。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 取补救措施,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 的约定承当责任。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14、,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 发包人承当。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 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 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 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 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
15、人的审查时间。第14页共39页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 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那么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 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 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
16、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 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 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 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
17、,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 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 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 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 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 答复,那么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第15页共39页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那么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 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
18、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 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 人违约责任)承当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 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 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 第14.2款设计人违约
19、责任)承当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 同解除的约定承当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 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 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
20、照复工通知要 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 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第16页共39页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 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 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 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 用由发包人承当。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
21、 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 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 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 计文件。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 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
22、人与接收人的亲 笔签名。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中约定。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 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 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 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23、。第17页共39页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 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 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 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 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 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 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
24、 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 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 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 议,并承当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 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 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
25、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 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 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 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 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 约责任)的约定承当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 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
26、通 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 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当责任。第18页共39页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 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当。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当的责任。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 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 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
27、责上 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 .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 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 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以下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
28、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 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 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 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第19页共39页第一局部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
29、原那么,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3 .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4 .建筑功能:5 .投资估算:约 万元人民币(其中含建安费用约 万元)。二、工程设计范二、工程设计范、阶段与服务内容1 .本合同内工程设计范围:2 .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周期日历日,其中方案设计优化日历日,初步 设计日历日,施工图设计日历日。3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4 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三、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2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包含工程评审、咨询等其他业务所有费用)四、设计人工程负
30、责人设计人工程负责人:证书编号:身份证号: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以下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第2页共39页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3 3定金或预付款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o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 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3.1 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 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
31、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 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4 4进度款支付1.4.1 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 支付进度款。1.4.2 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 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1.5 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5.1 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5.2 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
32、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 付给设计人。1.5.3 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 付。1.6 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 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第20页共39页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 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
33、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 /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工程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 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 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公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当。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 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34、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 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 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 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 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设
35、计责任保险应承当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 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 赔偿责任。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 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 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第21页共39页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 权属于设计人
36、,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 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 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 计人承当;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当责任。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 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工程的文字 和图片材料。13.5 除专用合同条
37、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 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 .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 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 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 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缺乏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 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 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
38、,设计 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 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 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 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 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 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 使用时,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第22页共39页14.2 设计人违约责
39、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 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 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 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 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当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 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
40、人支付赔偿金。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 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当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确实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
41、成 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 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1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 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第23页共39页15.2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当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当。不可抗力
42、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防止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16 .合同解除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到达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 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
43、天内仍未 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工程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2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 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 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 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17 .争议解决17.1 和解合同当
44、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第24页共39页执行。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 那么,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7.3.1 争议评审小组确实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 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
45、,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 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 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当一 半。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那么,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 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领项另行约
46、定。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 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 民法院起诉。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 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25页共39页第26页共39页第三局部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 发
47、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参照第一局部合同协议书第五条。1.6 联络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五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 及 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 及 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发包人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_L;身份证号:_1;职 务:7;联系 :_L;第27页共39页电子信箱:_L;通信地址:_L_;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二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 发包人决定发包人应在3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 .设计人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 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前期调规、报建报批有关许 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2 设计人其他义务:/。3.2 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姓 名:;执业资格及等级:;身份证号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