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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雀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 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公司名称:安徽雀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明光市产业新城区女山大道和嘉山大道交叉 口处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第五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 东自己的财产的
2、,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麻将机及配件、塑料配件的研发、 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投资:序 股东姓名或名 称出资方 式出资额(万 元)出资时间1张华宇货币资
3、金100. 002037年5月30日前合计100. 00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决定聘任或者
4、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5、 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 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 董事职务。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 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第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6、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
7、(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 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五)股东决定解散;(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六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 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 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 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三份,其中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 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第二十九条本人及本公司承诺不再成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签字:20xx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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