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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学习解读财政部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讲义)近日,财政部对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 71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 以下简称规则),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则的修订背景和意义71号令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 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进,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综 合财务报告等财政改革持续深化,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为与相关要求衔接、更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对71
2、号令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规则修订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 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发展成果,衔接细化预算编制、 推进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完善国有资产管 理等方面的新要求,将对完善行政单位财务制度,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 水平,防范行政单位财务风险发挥积极作用。第二部分:规则的修订原则和内容第五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 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 开工作。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第
3、六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二条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 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 规利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事项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 不执行本规则。第六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 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行
4、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 令第71号)同时废止。规则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稳中求进,加强统筹衔接。 实践证明,71号令框架设计总体上是科学有效的。因此,这次修订继续保 持现有总体框架不变。在此基础上,重点修改有关内容,以与预算法及其 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上位规定相一致,与事 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同类制度相协调。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把握修改方向。 立足新发展阶段,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提升资金效益和政策效能,不断 增强财政可持续能力,将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预算编制管理, 强化财经纪律约束等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成果充分体现到修订条款中。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预留改革空间。结
5、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实际需要,以 及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各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对当前已经明确的内容予以规范,以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体现当前改 革成果。同时增强前瞻性,在预算调剂、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面以原 则性规范为主,为进一步改革预留空间。规则聚焦行政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着重从五个方面进行修订:一 是落实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重要精神。增加“艰苦奋斗,厉行节约”“从 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等要求,明确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二是明确绩效管理 新要求。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作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将绩效 结果作为预
6、算编制的重要考虑因素,强调绩效结果应用,强化项目全生命 周期管理。三是体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新要求。根据政府会计“双 功能、双基础、双报告”核算体系,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章修改 为“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并对该章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行政单 位实行成本核算的规定。四是加强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衔接。增加按照统 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既避免造成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 关条款的大量重复,又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五是衔接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增加明确岗位 职责、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时办理资 产权属登记等内容。第
7、三部分:规则的贯彻实施部署为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多渠道、 多层次广泛宣传规则,扩大政策知晓度,加强对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 部门的政策宣传解读,尤其是对涉及的新旧财务规则的变化等问题进行重 点解释。二是指导督促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则规定,结 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清理与规则不一致的财务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 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三是密切关注规则执行情况,持续跟踪问效, 指导行政单位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最大化发挥财务管理制度效能。第四部分:规则的全文内容学习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8、,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 活动。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 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 益。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 监督;(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五)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
9、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 和运行情况;(六)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财务、 会计人员力量。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记账。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
10、分为下列级次:(-)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依次类推;(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 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 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国家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 办法。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测;(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
11、)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五)有关绩效结果;(六)其他因素。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 部门;(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 理。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
12、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审批。第十四条 的完整、真实、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 准确。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 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 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
13、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 项如实核算。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 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 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 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
14、规定审核办理。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 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 出。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 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 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 定。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 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
15、当依法依规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 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六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 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第二十七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 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第二十八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 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16、。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以内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 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产品、包装 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 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项 目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 用,期限最长
17、不得超过1年。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 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 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资产存 量和价值、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 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三
18、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 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 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 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 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 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及
19、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第四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依法直接支配的国有 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营利性组织,行政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 式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 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依法进行资产
20、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四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 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章负债管理第四十五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过去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 流出的现时义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第四十六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 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 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 得隐瞒、滞留
21、、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坐支。第四十八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 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 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第五十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 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 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 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五十一条
22、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 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转为事业单位利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 调整、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并扣除负债后,转 作企业的国有资本。(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 理。(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并相应 划转经费指标;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 应划转经费指标
23、。第九章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 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 则制度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 为准,综合反映行政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 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 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第五十五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 为准,综合反映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第五十六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 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 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第十章财务监督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 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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