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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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23号1999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 地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国土管理部门是有形土地市场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职贵是:(一)建立和统一管理有形土地市场,制定有形土地市场发展规划、目标;()制定土地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三)负责土地交易中心的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四)负贡土地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杏处土地交易违法行为。第四条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是东莞市人民政府指定
2、的土地交易综合场所,是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外办 公、服务承诺的“窗口”。市土地交易中心隶属市国土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同级监察部门和上级国土、监察部门的监督、检 查。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应向交易中心申请初审,并提交下列材料:(-)租赁登记申请表;(二)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证;(四)双方租约:(五)其他必要的文件。第三十七条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审核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租赁登 记规定。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部门核准及登记。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
3、保。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申请初审登记,并 提供以下资料:(一)土地权属证明:(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三)抵押贷款合同;(四)有关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五)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六)其他材料。第四十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供资料文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市国土部门进行核准及登记。第四十一条 市十地交易中心通过现场挂牌公布或通过互联网建立信息网站,面向社会大众,发布土 地政策、法规和土地市场信息公告。第四十二条 依照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各镇区投放市场的用地,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时.,应提供地块位置、
4、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交易的,房产与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房 地产权登记,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的房地产权登记,为无效登记。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JL地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利用职权对土地交易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土地交易正常进行的:(-)在土地交易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三)在土地交
5、易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在土地交易工作中,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尚不构成犯罪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市国土管理部门无 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四十六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双方可以申请市国土部门调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市国土首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
6、市建设、规划、物价、计划、外经、房首 等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枳极协助市国土管理部门做好有形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七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 厂房和福利住宅),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二)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的土地:(三)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各镇区投放到i级土地市场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下列土地交易行为,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或者办理交易手续:(一)已办理有偿使用
7、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 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营、合作的;(三)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四)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第九条 下列土地管理业务,统一到市上地交易中心的办文“窗口”中办,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预审;(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A)宗地地价评估;(七)土地登记、发证(包括初始登记、变
8、更登记):(八)测绘队伍资质审查、注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验收:(九)地名命名、更名;(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采矿许可证年检:(十一)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处罚:(十二)宗地地籍调查、放桩:(十三)土地举报、信访案件调处:(十四)公文督办处理。第十条市上地交易中心的职贡: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具体实施有形土地市场发展规划、目标;(二)受国土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土地招标、拍卖:(三)负责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申报,并办理报批条件初审、交易鉴证、代办 土地招商、展销、洽谈项目、撮合土地交易、提供信息咨询、代收代缴土地税费等具体业务;(四)承担市国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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