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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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法律根据: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2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4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5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7 .音像制品管理
2、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8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 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 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 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务必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J2 .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与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
3、见。”3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 政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与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与工程设计方 案中的重要内容,务必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J4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被核定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包含建筑物的附属物)等,在 进行修缮、保养与迁移时务必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根据文 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J5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除经常性保养保护与抢险加固工 程外,古建筑的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建造保护性
4、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务必经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二、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核准法律根据:1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设立博物馆与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 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核准。文物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两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 理由。博物馆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臧单位的核准事项变更,应当 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文物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博 物馆与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下列简称文物收藏单位),
5、应当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 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十三、利用文物进行拍摄活动批准法律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者馆藏珍贵文物进 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拍摄单位应当提早三十日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提 出申请。陈列的文物不得系统拍摄,也不得提离陈列位置拍摄。国内新闻单位确因新闻采访需要拍摄考占发掘现场的,应当征得省文物行政部门批 准,专题类、直播类拍摄活动应当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拍摄文物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文物
6、的安全, 服从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支付因拍摄文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十四、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古建筑工地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法律根据: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目录第462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审批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第463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审批部门:各级人民政 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十五、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储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法律根据: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目录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
7、入臧标准、无储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 审批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处罚(共104项)一、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者录像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法律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与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 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与违反本办法第五 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节目的或
8、者都录像片的,能够处以警告、二万 元下列的罚款,并可台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第五条“单位或者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务必健全管理措施或者者配备管理 人员,务必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 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与录像片。”二、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种类:没收设备、罚款法律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 装与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与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对个人能够并处五千元下列的罚款,对单位能够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三、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
9、传送的电视节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 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 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 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与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 送的电视节
10、目J四、未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 收方式与接收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与使用卫星电视节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法律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 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 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 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11、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 单位与个人,务必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与接收对象范 围等要求,接收与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 涉外宾馆能够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 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 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与影视厅、 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
12、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五、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 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法律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 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 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 五百元至五
13、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与个人,务必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 接收内容、接收方式与接收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与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 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能够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 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 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 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 车站、码头、机场、商店与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 送的境外电视
14、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六、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有线(闭路) 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法律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 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 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 五百
15、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与个人,务必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 接收内容、接收方式与接收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与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 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能够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 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O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 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 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 车站、码头、机场、商店与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 送的境
16、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七、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与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它 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法律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 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 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
17、 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与个人,务必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 接收内容、接收方式与接收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与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 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能够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 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 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 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 车站、码头、机场、商店与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
18、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八、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法律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 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 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 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
19、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与个人,务必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 接收内容、接收方式与接收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与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 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能够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 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 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 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 车站、码头、机场、商店与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 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20、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九、在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 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 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 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 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
21、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 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 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
22、工单位,务必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自行制定。单位与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务必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 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与维修服务。”十一、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 2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
23、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与工具、设备,罚款法律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与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能够并处2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 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与工具、设备,罚款法律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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