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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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水利部修订的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讲义)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 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 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 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一部分,是国家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在防洪安全方面,长江流域虽已基本 形
2、成防洪减灾工程体系,但洪涝灾害仍是长江流域发展面临的主要灾害, 防洪减灾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极端天气事件频发的新挑战,对确保防洪 安全提出新要求。在供水安全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但水资源时空 分布不均,供需矛盾依旧存在。在生态安全方面,如何协调控制性水工程 防洪、航运和发电等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减少对关键物种和生态环境 的不利影响,合理开展联合生态调度,确保流域生态安全也是当前的重点 任务之一。自2012年长江流域实施水库群联合调度以来,长江流域联合调度体系 中的水工程总数从10座增至107座,控制性水工程的防洪、供水、生态、发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达不到要求时,长江水利委员会、省
3、级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调度管理权限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直接 下达调度指令。第二十四条 引调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应当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 需求,合理配置水资源,并按照经批准的引调水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实 施。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水利部授权,按照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引调水工程水量调度的组织实 施。第二十五条发生干旱灾害,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统筹流域或者所辖区域内的 水库、湖泊等所蓄水量,开展抗旱减灾供水调度,保障生活、生产、生态 等用水需求。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水污染事故、水工程事故、水上
4、安全事故、咸潮入 侵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启动联 合应急水量调度。开展联合应急水量调度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好协调工作,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通报。第二十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跨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和重要湖 泊生态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 内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和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以促进鱼类繁殖、缓解下泄水流 滞温效应、抑制水华等为目标的生态调度。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调度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
5、, 保证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第二十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时,应当抄送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 位。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 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做好调度记录,并及时向下达调度指令的部门反 馈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可以根据相关预案, 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完善监测 体系,提升水文气象预报水平和控制性
6、水工程联合调度数字化、网络化、 智能化决策能力。第三十条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报送与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工作。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工程运行和调度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加强对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 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监督检 查主要包括:(一)调度指令下达情况;(二)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执行情况;(三)调度相关信息发布和报
7、送情况;(四)调度信息记录和反馈情况;(五)涉及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以及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联合调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 与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电联合调度管理卓有成效。鉴于上中下游、左右岸用水需求不同,各区域 间的河流供水、生态等功能目标不同,如何以流域为整体单元,统筹协调 流域内控制性水工程运用,平衡联合调度的各项管理需求问题逐步凸显。因此,制定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建立和完善长江流域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湖泊控制性水工 程防洪、水量
8、、生态与应急等统一调度管理制度和相关机制,强化流域防 洪减灾体系建设、流域水资源统一调配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重要举 措,对将长江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上法治化轨道具有重 要作用。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水法 第二十条明确“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 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 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防洪法第四条明确“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为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充分发挥水工程在流域 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
9、复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支撑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办法0为做好办法制订工作,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开展办法制订 的调研、草案稿的起草等工作。2021年6月,分别征求了长江流域内青海、 四川、湖北、江苏等19个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6个水工程管理单 位的意见,在汇总整理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 稿)。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从总则、联合调度运用计划、联合调度实施、联合调度权限、 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方面对水工程实施联合调度管理进行了 规范,提出工作要求,共32条。
10、1 .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长江干支流和湖泊,在流 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具有关键性 作用和较大影响的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蓄滞洪区、洲滩民垸、排 涝泵站、引调水工程等,与目前开展的水工程联合调度工作范围保持一致。2 .关于联合调度原则。办法提出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科学调度”的原则,既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也 体现了长江流域防洪保安全的基本特征。3 .关于管理体制。办法规定水工程联合调度实行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分别界定水利部、长江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运行管 理单位的职责,为水工程联合调度工作的有序开展奠
11、定基础。4 .关于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依据。办法规定联合调度运用计 划需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流域防洪规划、长江防御洪水 方案、长江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水库调度 规程等,与目前实施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保持衔接。5 .关于联合调度的范围。办法明确联合调度实施包括防洪调度、 水量调度、生态调度、应急水量调度等四个方面。6 .关于联合调度的权限。办法明确由水利部、长江委、省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依据经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按 照权限分级调度。7 .关于联合调度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水利部、长江委、省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联合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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