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特许合同(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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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维修特许合同篇1合同编号:甲方:XX采购中心负责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 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 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 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 .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 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
2、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 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 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 公众信息之日止。9 .合同的解释9.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 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 解进行。10.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 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11.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10 .争议的
3、解决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 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 执行。11 .合同的终止11.1 1本合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 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 止。11.2 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1.3
4、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1.3.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1.3.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11.3.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 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1.1.1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 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1.2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1.1.3 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1.1.4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12 .法律适用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
5、争议的解决等适 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3 .权利的保留1 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 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 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 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3 .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 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 并尽量符
6、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3 .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 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 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4 .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4.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 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14.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 量单位。15 .通知15.1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 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 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
7、收 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 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15.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 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 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张华地址:一市一区西安门大街22号电话:传真:83084974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乙方: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16 .
8、合同修改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 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 议。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 .合同生效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 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汽车维修特许合同篇
9、2甲方: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确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做为甲方的定 点维修单位,并达成如下协议:一、承诺甲方的车辆随到随修,保证质量,并提供24小时救援服 务。二、乙方保证为甲方车辆维修更换的零部件为原厂部件,如发现假、劣品,按2倍赔款。三、乙方对甲方维修车辆合理收费,并免费提供检测服务。四、 乙方对甲方维修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返修率控制在5%以下。五、委托维修方式:1、甲乙双方履行委托维修单制度,甲方委托维修单一式两份,由甲方负责人 对维修项目签字确定,并留存一份,甲方托修人持委托维修单到乙方进行车辆维修(另一份委托维修单乙方留存)。2、乙方严格按甲方委托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维修
10、项目变更需经甲方负责人认可同意(电话或其它方式)并在委托维 修单上注明(委托维修单见附件)。3、乙方将甲方车辆维修完毕, 经甲方托修人验收合格,且确认结算单无误后,签字确认。4、乙方将甲方托修人签字确认的结 算单(其中一联)及委托维修单复印件交给甲方托修人,交由甲方留存。 5、乙方凭甲方托修人确认的结算单及甲方负责人确认的委托维修单与甲方结算。结算方式:每月或维修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结算一次。六、如 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诉诸法律。七、未尽事宜,甲乙双 方共同协商解决。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手机:电话:电话:年 月 日汽车维修特许合同篇
11、3甲方(托修方):乙方(承修方):双方本着互助互利,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服务范围、内容及方式1、对本文第一条约定的车辆进行汽车维修。汽车维修是指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汽车修理具体为整车修理(大 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具体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 和二级维护;每次汽车维修的具体内容依据甲方送修员签字确认的“车 辆维修派工单”或“施工单”确定;2、乙方为甲方提供急修、抢修、上门服务等维修服务方式。第三条:收费标准3、维修价格的组成:汽车维修费用二乙方对外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总计X31. 5 +标准材 料售价总计xo. 9 4、抢修抛锚车的费用按乙方公布的价格收费
12、。第四条:送修手续按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核算标准,甲方享受标准每工时35元的9 折即每工时31.5元的优惠;按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核算标准,甲方享 受标准市场材料零售价(不高于当时的市场价)的9折优1、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固 定在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18项安全检测单“随车附属物检查”栏 目中,乙方在竣工交车前负有保管责任;注: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在乙方公司称为“18项安全检测单” 简称“18项安检单”,其性质同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一样。2、乙方接收待修车辆至竣工交付甲方前,除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 质量检验外,不得擅自动用该车。若有违反的,乙方承担赔偿油料、养 路费等直
13、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3、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 派工单”或“施工单”(以下均简称“派工单” )o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 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 送修员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4、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上述派工单约定以外的故障,必须 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5、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 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应当交甲方自行处理。但涉及环保的 危险废弃物,
14、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第五条:质量保证1、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配件(原厂配件是指 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 采用副厂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 及指定配套厂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的,且乙方保证车 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应事先告知甲方单位,在取得甲方同意, 方可采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转向系统、刹车系统、传动系统、灯 光系统等禁止采用副厂配件。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汽车车辆整车修理 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 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
1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3、质量保证期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算起;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1.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 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 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 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
16、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 然人或其他组织。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 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 音像制品等资料。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 文件(gc-fg060050 )。2.适用范围1 .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 目编号:gc-fg060050 ) o3.合同的组成以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以返修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 日重新算起。4、在质量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 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乙方负责无偿返
17、修;因同一 故障或经乙方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它修理 企业,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六条:竣工验收1、交付时间: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10小时, 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整车做漆15个工作日内完成。2、交付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车辆时,乙方应当由维修 质量检验人员在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上签字或签章。乙方 未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注:1机动车维修 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第三条之规定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必须由有检验员 合格证的从业人员才能签发此证;2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车辆的维修必须经过本公司二类 维修店的检验员验收。第七条
18、:结算与付款方式1、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交付甲方当月在乙方处所发生的维修明细帐目即当月全部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和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注:关于 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乙方目前情 况下只能采用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手工版清单。2、甲方须在每月5日前结清上月所发生的所有维修等费用;3、甲方支付的维修费以银行划账方式付至以下账号:开户名称: 上海元征爱思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第五支行开户 账号:310010752第八条:双方责任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要
19、求。2、乙方应及时开具并交付甲方增值税发票及全部上海市机动车 维修结算清单,如延期开具或交付发票及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甲方可推迟支付。3、甲方应于约定日期及时付清所欠款项,否则乙方有权按日收取 所欠款项0. 5%的违约金;4、对于维修施工单上无甲方送修员签名确认的维修业务,甲方可拒付。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委托他人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日内,应当将车辆 退回给甲方;若因乙方转托行为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6、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 修期限增加约定维修费用的,应当按以传真形式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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