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按照“投 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 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 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 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政传发2021 40号)和关于在全市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的意 见(苏府办(2021) 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是指由政府 确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 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成后
2、移 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以市级政府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不含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组织建 设。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作人员及相关公务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市级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出台 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
3、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 利等社会事业工程项目;(三)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四)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经营性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及政府另有规定的工程 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 行。适用部省已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交通、水利、市政项目, 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是指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 理人员齐备的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或控股企 业。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的方针,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
4、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 责制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全面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鼓励采用BIM数字建造等方式,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 等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集中建 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工程 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 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 作。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受理、指导项目使用单位申报项目集中建设计划, 并负责下达任务至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二)整理上报项目推进过程中需领导小组协调
5、和研究 解决的重大事项;(三)明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项目管 理的责、权、利和分工;(四)制定评分轮候规则,选择确定项目集中建设实施 单位;(五)制定集中建设工作管理、考核规章制度;(六)监督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和其他履 职情况,组织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和项目的检查考核;(七)组织集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交通、水利、市政 项目按行业相关规定执行);(A)统计汇总集中建设项目投资、工程进展等情况。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工 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二)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三)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
6、施工图设计交底;(四)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 事项;(五)按照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财政性资金预 算,筹措落实其他建设资金,并根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申报 的建设资金需求及时拨付;(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和移交;(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第十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工 作计划;(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三)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的编报工 作,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后的各项建设手续;(四)制定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配合项目使用单位 编报财政性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
7、的财政性资金预算;(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的招标和材 料设备的采购,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六)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技术交底、中间验收、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加强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工程 质量安全负终身责任;(七)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审核办理工程 价款结算;(八)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工期进度、档 案资料、项目移交等管理工作,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 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九)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 项目情况;(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各相关
8、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督查、综合验收及项 目后评价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对 项目概算、预算、过程跟踪、结算、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市 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 部门负责对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行政审批 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 算,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市资规部门负责相关土地、规 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市税务部门负责项目相关税 费管理事项;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作相关部门的行 政行为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 项目监督、指导、
9、管理工作。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分轮候规则选择确定 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使 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批。 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按照评分轮候结果明确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同时在批复中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一)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共同申报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履行 建设单位职责;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项目使用与接收的主体,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接收和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 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会议纪要
10、等方式,明确 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第十五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项 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业务。与集中建设实施单 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咨询业务。第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会同集 中建设实施单位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集中建设实施单 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 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程序报批。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 资概算,且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 投资估算。对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等
11、不可抗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集中建设实 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照规 定的程序报投资概算部门核定。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 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重新报批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项目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后,集中建设实施单 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对投资、质量、 安全和进度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 量、安全,按工期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集中建设实施
12、单位应按 有关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进行项目移交,并在交付使用后3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 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1个月内,集中 建设实施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项目各阶段的建设 和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账务调整和相关资料备份 工作。第二十二条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 目维护管理工作。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和建 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第二十三条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集中建设实 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 续。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
13、十四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项目设立银 行专户,单独核算(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为预算单位的,按预 算单位账户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 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二十五条集中建设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 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 504号)和省、市有关规 定执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 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内的,按照相 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 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签证变更管理、 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的机 制,提升管理效能。第二十七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擅自邀请招标或未依法 公开招标,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 准、调整概算等,导致项目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 未达到建设要求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所造成的损失或增 加的投资额从集中建设管理费中相应核减,不足部分从集中 建设实施单位自有资金中予以扣除。第二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稽查、审计、监 察集中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发现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严重 违纪违规行为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政府机关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