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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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执法办案工作简报第六期(总第6期)湖北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 .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编者按:食品安全、农资安全、假冒伪劣是基层监管执法的重点,为指导基层查 办这三类违法案件,宜昌市工商局魏中举同志编写了查处指南,现陆续编发,以 供参考。如有不同意见,欢迎与编者商榷。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本指南涵盖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到的6大类16种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其他违法 行为(如不正当竞争、发布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本指南未予列举。基层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随时上报,我 们将另行研究并以基层办案答疑的形式答复。一、主体资格类1、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
2、营2、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3、有照无证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经营活动二、食品质量类4、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三、食品包装和标签类5、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6、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经营行为类7、不按规定贮存、运输食品8、安排患有特定疾病人员接触食品9、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10、拒绝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五、经营者自律类11、不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2、食品批发企业不按规定保存销售信息13、市场主办者、柜台出租者或展销会开办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改正六、服从监督管理类14、违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规定15、不按规定召回不
3、合格食品1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一、主体资格类1、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表现:既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销售。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 可、餐饮服务许可。”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4、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特别提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均有类似 规定,此处援引食品安全法即可,无须将所有规定全部引用;既无食品生 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生产必然包括销 售)或餐饮服务的行为,工商部门不能援引食品安全法查处,但可依照无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经营规模(货值金额)是量罚 的依据,因而也是基本事实,调查取证时除了查清“五何”要素外,应该查清货 值金额。2、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为表现: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 动。定
5、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已经依法取 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 经营行为”。处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 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 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 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 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
6、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提示: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是工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并无流 通领域的限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并非通常说的转致 规定,它只是对旧的特别规定的认可,因此除非出现违法行为竞合,并不需要转 到其他法规规定上去。3、有照无证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经营活动行为表现:当事人取得了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如药品经营企业无证销售保健食品、物流企业无证销售 预包装食品等)。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具体内容略)。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具体内容略)
7、。特别提示:对此类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只管辖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二、食品质量类4、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行为表现:向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 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 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 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
8、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1 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特别提示:列举的行为中如果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就直接认定,不需要检 测,如列举的第种和第种的部分行为,只需要及时固定相应证据, 直接认
9、定和处罚;致病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等,经检验机构认定某种 细菌(如常见的大肠杆菌)或病毒超标,属于致病性微生物超标;菌落总数是 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程度的指标,菌落总数超标可按致病性微生物超标定性 处罚;在商品质量监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上述列举的情形的,可按产 品质量法定性和处罚。三、食品包装和标签类5、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行为表现:食品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无论污染物是否超标)。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10、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俏许 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特别提示: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存在发案难、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一般性市 场巡查很难发现食品是否被包装、容器或运输工具污染,因而发案难。推荐两种 发案渠道:一是根据有关部门认定不能用作食品包装的材料进行专项检查(如塑 料包装材料中聚乙烯能用作食品包装
11、容器,聚氯乙烯不能);二是发动知情人举 报,如有的当事人将非食用油运输车辆简单清洗就用来运输食用油。调查取证 应将重点放在包装材料等是否已对食品形成污染。实践中遇到此类违法行为但 难以取得足够证据定性处理的,可通过抽样送检,转而按食品质量问题定性处理。 6、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行为表现: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 剂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明示或暗示具 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如生产日期造假);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12、。标 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 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 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 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 成分及其含量。”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 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 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 识。/食品和食品添
13、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 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 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 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
14、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 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特别提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按食品安全法处 理,不按利用商品包装物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标签问 题是最容易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要熟练掌握法律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即第42、48、51条规定),就不难发现。四、食品经营行为类7、不按规定贮存、运输食品行为表现:食品贮存、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 贮存、运输;不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销售预包装食品。定性依据:食品安全
15、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 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 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 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特别提示:此项可用来处理将食品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 输的违法行为;本大类中的四种行为均要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能处罚,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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