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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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一带一路”建设重要部署, 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精神,助力学校三大 目标的顺利实现,提升学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和开放办学质 量,深化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培养国 际型应用人才,规范学生出国(境)访学的办理程序和管理 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学院学籍,到国(境) 外访学的学生(研究生为我校非定向培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 生、“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生申请时,不能与教学任 务规定的赴台学习任务冲突),包括:(一)通过学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 到国(境)外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
2、一学年学习的校际交换生。(二)经学校批准参加学期国(境)外访学项目、暑(寒) 假学分课程、夏(冬)令营的学生。(三)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外高校从事科研合作、学 位论文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发布相关通知, 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根据相应的项目负责对外联络,指导学 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进行行前外事安全教育和培训I, 进行各类出国学生情况的统计。第四条相关学院负责交换生的选拔、推荐及汇总上报; 负责制定学生赴国(境)外访学期间教学计划,并上报教务 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学生赴国(境)外前指导教师的指定及 学生选课指导工作;负责获准赴国(境)外访
3、学学生的离校 手续、返校后报到注册、课程学分认定、成绩核算等工作。第五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受理赴国(境)外 合作院校访学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核准学生申请项目所 涉及的专业、课程,审订交换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教 学计划;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包括成绩认定、审核交换生的 成绩核算、学分互认,并将成绩及学分认定;出国(境)访 学本科生、研究生资助申请条件和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出国(境)访学的本科生、研究生离校和注册等工作。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做好行前教育,督促、 指导学生所在学院做好国(境)外生的跟踪管理。第七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核算、收取和发放。第三章申请、选拔和派出第八条申请
4、国(境)外访学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非定向培养 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 语水平。(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和适应能力。(五)符合各类项目或国(境)外院校规定的具体申请 条件。(六)赴境外进行合作研究或从事学位论文工作的研究 生应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第九条 选派程序:(一)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络,根据 协议及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要求确定选拔条件,向全校 相关学院、专业的学生发出遴选通知。(二)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
5、出申请,根据项目报名通 知准备有关材料,填写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申请表, 上报所在学院审批。(三)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 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后,将推荐名单及 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核准,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确 定最终名单,将相关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四)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学校名义向国(境) 外院校推荐。(五)最终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发文正式公布录取学生名单。(六)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辅 导员或导师)并报备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指 定联系人负责与学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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