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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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料药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非无菌原料药生产及无菌原料药 生产中非无菌生产工序的操作。原料药生产的起点及工序应 当从起始物料开始,并覆盖生产的全过程。第二章厂房与设施第二条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应当按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仅用于生产外用杀虫剂、环境用消毒剂等制剂的原料药,其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可按照一 般生产区的要求设置。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仅限用于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原 料药,其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可 按照一般生产区的要求设置。第三条质量标准中有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项目的, 厂房的设计应当特别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
2、,根据产品的预定 用途、工艺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第四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当生 产操作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且检验操作对生产也无不 利影响时,中间控制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第三章设备第五条设备所需的润滑剂、加热或冷却介质等,应当.将数个小批次混合以增加批量;1 .将同一原料药的多批零头产品混合成为一个批次。(五)混合过程应当加以控制并有完整记录,混合后的 批次应当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质量标准。(六)混合的批记录应当能够追溯到参与混合的每个单 独批次。(七)物理性质至关重要的原料药(如用于口服固体制 剂或混悬剂的原料药),其混合工艺应当进行验证,验证包 括证明混合批次的质量
3、均一性及对关键特性(如粒径分布、 松密度和堆密度)的检测。(八)混合可能对产品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 对最终混合的批次进行稳定性考察。(九)混合批次的有效期应当根据参与混合的最早批次 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第三十二条生产批次的划分原则:(一)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 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二)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 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第三十三条污染的控制:(一)同一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残留物带入后续数个批 次中的,应当严格控制。带入的残留物不得引入降解物或微 生物污染,也不得对原料药的杂质分布产生不利影响。(二)生产操作应当
4、能够防止中间产品或原料药被其他 物料污染。(三)原料药精制后的操作,应当特别注意防止污染。第三十四条 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包装:(一)容器应当能够保护中间产品和原料药,使其在运 输和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不变质、不受污染。容器不得因与产 品发生反应、释放物质或吸附作用而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 的质量。(二)应当对容器进行清洁,如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性 质有要求时,还应当进行消毒,确保其适用性。(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容器进行清 洁,并去除或涂毁容器上原有的标签。(四)应当对需外运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容器采取适 当的封装措施,便于发现封装状态的变化。第八章不合格中间品或原料药的处理第三十五条
5、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可按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要求进行返工或重新加工。不合格物料 的最终处理情况应当有记录。第三十六条返工:(一)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可重复既定 生产工艺中的步骤,进行重结晶等其他物理、化学处理,如 蒸僧、过滤、层析、粉碎方法。(二)多数批次都要进行的返工,应当作为一个工艺步 骤列入常规的生产工艺中。(三)除已列入常规生产工艺的返工外,应当对将未反 应的物料返回至某一工艺步骤并重复进行化学反应的返工 进行评估,确保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未受到生成副产物 和过度反应物的不利影响。(四)经中间控制检测表明某一工艺步骤尚未完成,仍 可按正常工艺继续操作,不属于返工
6、。第三十七条重新加工:(一)应当对重新加工的批次进行评估、检验及必要的 稳定性考察,并有完整的文件和记录,证明重新加工后的产 品与原工艺生产的产品质量相同。可采用同步验证的方式确 定重新加工的操作规程和预期结果。(二)应当按照经验证的操作规程进行重新加工,将重 新加工的每个批次的杂质分布与正常工艺生产的批次进行 比较。常规检验方法不足以说明重新加工批次特性的,还应 当采用其他的方法。第三十八条物料和溶剂的回收:(一)回收反应物、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如从母液或滤 液中回收),应当有经批准的回收操作规程,且回收的物料 或产品符合与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二)溶剂可以回收。回收的溶剂在同品种相同或
7、不同 的工艺步骤中重新使用的,应当对回收过程进行控制和监测, 确保回收的溶剂符合适当的质量标准。回收的溶剂用于其他 品种的,应当证明不会对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三)未使用过和回收的溶剂混合时,应当有足够的数 据表明其对生产工艺的适用性。(四)回收的母液和溶剂以及其他回收物料的回收与使 用,应当有完整、可追溯的记录,并定期检测杂质。第九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原料药质量标准应当包括对杂质的控制(如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残留溶剂)。原料药有微生物或 细菌内毒素控制要求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限度标准。第四十条 按受控的常规生产工艺生产的每种原料药应当有杂质档案。杂质档案应当描述产品中存在的已知和未知 的杂质
8、情况,注明观察到的每一杂质的鉴别或定性分析指标(如保留时间)、杂质含量范围,以及已确认杂质的类别(如 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溶剂)。杂质分布一般与原料药的生 产工艺和所用起始原料有关,从植物或动物组织制得的原料 药、发酵生产的原料药的杂质档案通常不一定有杂质分布图。第四十一条应当定期将产品的杂质分析资料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杂质档案,或与以往的杂质数据相比较,查明原 料、设备运行参数和生产工艺的变更所致原料药质量的变化。第四十二条原料药的持续稳定性考察:(一)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材质应当与上 市产品相同或相仿。(二)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应当列入持续稳定 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9、。(三)有效期短的原料药,在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时应 适当增加检验频次。第四十三条产品质量审核:原料药的定期质量审核应当以证实工艺的一致性为目 的来实施。此种审核通常应每年进行一次并记录,其内容至 少应当包括:(一)对关键中间过程控制及关键原料药检验结果的审 核;(二)所有不符合已经确定的质量标准批次的审核;(三)所有关键偏差或违规行为,以及相关调查的审核;(四)任何对工艺或分析方法实施的变更的审核;(五)稳定性监测的审核;(六)所有与质量相关的退货、投诉和召回的审核;(七)整改措施适当性的审核和对上一年度整改措施的 回顾确认。第十章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第四十四条采用传统发酵工艺
10、生产原料药的,应当在 生产过程中采取防止微生物污染的措施。第四十五条 工艺控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内容:(一)工作菌种的维护。(二)接种和扩增培养的控制。(三)发酵过程中关键工艺参数的确定和监控。(四)菌体生长、产率的监控。(五)收集和纯化工艺过程需保护中间产品和原料药不 受污染。(六)在适当的生产阶段进行微生物污染水平监控,必 要时进行细菌内毒素监测。第四十六条必要时,应当验证培养基、宿主蛋白、其他与工艺、产品有关的杂质和污染物的去除效果。第四十七条菌种的维护和记录的保存:(一)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能进入菌种存放的场所。(二)菌种的贮存条件应当能够保持菌种生长能力达到 要求水平,并防止污染。(三)
11、菌种的使用和贮存条件应当有记录。(四)应当对菌种定期监控,以确定其适用性。(五)必要时应当进行菌种鉴别。菌种培养或发酵:(一)在无菌操作条件下添加细胞基质、培养基、缓冲 液和气体,应当采用密闭或封闭系统。初始容器接种、转种 或加料(培养基、缓冲液)使用敞口容器操作的,应当有控 制措施避免污染。(二)当微生物污染对原料药质量有影响时,敞口容器 的操作应当在适当的控制环境下进行。(三)操作人员应当穿着适宜的工作服,并在处理培养 基时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四)应当对工艺参数(如温度、pH值、搅拌速度、通 气量、压力)进行监控,保证与规定的工艺一致。必要时, 还应当对菌体生长、产率进行监控。(五)必要
12、时,发酵设备应当清洁、消毒或灭菌。(六)菌种培养基使用前应当灭菌。(七)应当制定监测各工序微生物污染的操作规程,并 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评估微生物污染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确定消除污染使工艺恢复到正常的生产条件。(八)应当保存所有微生物污染和处理的记录。(九)更换品种生产时,应当对清洁后的共用设备进行 必要的检测,将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第四十九条 收获、分离和纯化:(一)收获步骤中的破碎后除去菌体或菌体碎片、收集 菌体组分的操作区和所用设备的设计,应当能够将污染风险 降低到最低程度。(二)包括菌体灭活、菌体碎片或培养基组分去除在内 的收获及纯化,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措施减少产
13、 品的降解和污染,保证所得产品具有持续稳定的质量。(三)分离和纯化采用敞口操作的,其环境应当能够保 证产品质量。(四)设备用于多个产品的收获、分离、纯化时,应进 行清洁,并增加相应的控制措施,如使用专用的层析介质或 进行额外的检验。第十一章术语第五十条下列术语含义是:(一)传统发酵指利用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或用传统方法(如辐照或化 学诱变)改良的微生物来生产原料药的工艺。用“传统发酵” 生产的原料药通常是小分子产品,如抗生素、氨基酸、维生 素和糖类。(二)非无菌原料药法定兽药标准中未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三)关键质量属性指某种物理、化学、生物学或微生物学的性质,应当有 适当限度、范围或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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