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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 意见(中办发(2021) 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 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 80号)和中共山 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鲁教组发(2021 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之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科技类培训 机构),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
2、记部门注册登记,由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科学探索、实验操作、模型制作、趣味编 程、智能机器人、创客等旨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科 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本规定所指中小学生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 学生。二、设立原则2021)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 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 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 全疏散通道畅通。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应急 处置程序,并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对所使用房屋和设施加强监督和管 理,配合政府
3、职能部门定期对房屋安全、教育教学设施、生 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环保、 质量可靠。科技类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要求,具备基 本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时段应确保学 员参训安全,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应尽量避免场地及周 边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参训学员安全的干扰因素。科技类培训机构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 名专(兼)职安保人员;1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 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超过1000人(含)的,每 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 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 信、治安和消
4、防器材。鼓励科技类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 任险。鼓励科技类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 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关监管平台,视频 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十七、招生管理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 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 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科技类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园 (含幼儿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 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科技类培训机构须全面使
5、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 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主动按照关 于转发鲁教财字(2021) 12号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的通知(泰教函(2021) 98号)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预 收费监管措施,实行“消拨同步、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单次向 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 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 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 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 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十八、教学管理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
6、 况、认知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 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 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实 践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不得开设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 课程内容。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标准相配套的课程和教 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 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科技类培训机构 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 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
7、 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 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科技类培训机构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科技类培训机构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 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 时间不得晚于21:00o十九、人员管理科技类培训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 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 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从教经历等
8、 信息;其他从业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 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应及时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和服务 平台备案。二十、附则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检查, 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会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科技类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管理。行政检 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共享。各县市区、功能区可以按照本设置规定的要求和当地实 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机构, 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机构参照本规定 执行。本设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
9、 31 0o在本设置规定施行前已批准设立的科技类培训机构, 须在2023年底前按本设置规定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届时 仍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 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坚守安全底线。坚持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 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举办者举办科技类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 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法定代表人应具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 记录和教育、科技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科技类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 录和教育、科技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 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培训机构。四、机构名称科技类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
11、理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 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科技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 义或误导性词汇,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 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五、开办资金科技类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 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 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以非货 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 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财政
12、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 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六、场地设施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 的固定场所,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 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 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 起不得少于2年。培训机构不得租用无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的场所。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 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 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手续,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13、B50016-2014)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7)等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 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 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 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 的场所毗邻。科技类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 用房不少于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 米,实验操作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人 均培训面积二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培训 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 积)
14、。培训场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科技 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 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有关国家工程 技术标准中关于幼儿园儿童用房的有关要求。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 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培训教室设 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对于 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 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 害的,应采取有效的
15、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 等要求要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科技类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七、机构章程科技类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 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章程应当载明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 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 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开办资金、注册资 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16、 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 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八、党组织建设科技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 有效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 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 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 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按照“谁主 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要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要对章程 中党的建设有
17、关内容严格把关。要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 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 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九、决策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 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 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 学经验。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和科技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 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十、监督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 1/3o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 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
18、任监督 机构成员或者监事。H一、行政负责人科技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 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十二、法定代表人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十三、从业人员科技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 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科技类培 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 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 得聘
19、用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 员,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 以上刑事处罚人员。科技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 从业人员总数的50%o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 员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每班次专 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o科技类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并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专 业能力证明。科技类培训机构聘请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四、设立审批科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认真审
20、核申 报材料,书面征得同级教育、科技部门同意后,再组织教育、 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专 业人员和项目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查验并提 出评议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 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业务范围 应当与办学许可事项相匹配。审批机关完成审批后,审批信 息和结果及时向教育、科技部门推送。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请设立一个校外 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 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非营利性科技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 支机构。营利性科技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
21、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经过 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十五、线上培训申办线上科技类培训业务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 体培训场所,取得线下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后,由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审批。线上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主管 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科技类培训机 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 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线上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 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 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 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 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护眼和家长监管功能。十六、安全管理科技类培训机构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 全管理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