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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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我 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 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 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
2、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 上或线下方式面向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围绕科学普及, 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科学家精神等为目标的科 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标准 (相关机构统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工程和标准根据办学本钱、市场 需
3、求等因素确定,同时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 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我 省的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 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 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 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 教职工待遇。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 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地市辖区范围内自主 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 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
4、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 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 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 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 托管、尽托管”。该账户需与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 分,不得用该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 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应当 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 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 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机构收 取培
5、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 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第十九条【附那么】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 地的具体设置标准。本标准由发文机关进行解释。培训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教 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制定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 策2018) 6号)内容与本设置标准不同的,以本件为准。执行 期间,国家关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健全的管
6、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 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A)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 人”);(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 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 方式以及相应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第四条【举办者条件】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
7、人资格。 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 良好的信用状况。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 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承当管理和监督职责。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五条【举办者投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工程和规模相匹配的资 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 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 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8、并出具有效证明。科技类校 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涉及 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党建工作要求】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 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但凡有正式党员 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第七条【机构名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同时使用外文
9、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第八条【章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 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或者核准。第九条【管理制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编 写审核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 制度、招生和收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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