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docx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条例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 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市(区)人民政府依法 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人员,作为社会 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第三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
2、的成员中 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 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 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 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 足额支付。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 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贝!
3、L 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域内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农业 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第七条 规范使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 统,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医疗保 障、信访等部门(单位)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 息系统对接互通。第二章社会
4、保障费用筹集第八条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 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经 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抵缴的,可以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 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对象。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 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下限义 20% X180X9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 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第十条 市(区)人民
5、政府应当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 (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农民 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 足额预存入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 地报批时,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 到账情况进行审核。(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审核意见;(二)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审批事项,涉及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征地 农民 社会保障 实施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