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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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25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7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04年12月28日XX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20日XX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进展, 推行计划生育,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 他组织与公民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均须遵守 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人 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要紧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同意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与施行 中止妊娠手术的,由所在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营养补助费。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独生子女入托 (园、学
3、前班)的保育费、十六周岁往常入学的杂费与医药费由 其父母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或者报销,具体补助额度与报销标 准由单位自行确定。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乡(镇)街、企事业单位从事 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条件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 补助。各级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评聘,属专业技术类 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 生育工作人员,可按政工系列评聘。第三十八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各 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给予表彰与奖励。在乡(镇)街、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连续工作八年 以上,在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 专职工作人
4、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其所在单位给 予奖励。第三十九条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对举 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 奖励。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 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能够直接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 能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 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 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
5、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 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 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 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批准分期缴纳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给当事人开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 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 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 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者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
6、法规的 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费自理;国家工作人员除缴纳 社会抚养费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 政处分;(二)子女入托(园、学前班)的,不报销保育费;在本单 位入托(园)的,按标准交纳保育费;(三)担任社会职务的,建议取消其社会职务。第四十五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的,或者者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 给予批判教育并予以制止;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缺失的,依法 给予经济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7、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或者者认为行政机关 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 作,按照国家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XX省流淌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公民涉外婚姻生育,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 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 14日起施行的XX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同时废
8、止(二)编制人口计划草案,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 查、监督;(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协 会工作;(四)管理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发放再生育证;(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与计划生育有 关的病残儿与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六)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与 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A)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其要紧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与 政策;(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
9、宣传教育与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三)统计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报表。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 作人员,负责本村或者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要紧职责:(一)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 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二)依法出具有关婚育证明;(三)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四)掌握人口变动信息,报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五)管理流淌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村民小组(社)配备兼职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 本组(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要紧职责:(一)宣传有关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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