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清查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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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为搞好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做到资 产设备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 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固定资产清查范围根据*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清查核 实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 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 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 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属于清查 的范围。清查的固定资产主要分为十六大类别,包括房屋及构筑 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
2、印刷机 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 图书、工具和量具及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牲畜。二、固定资产清查的基本原则1、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 到人”的原则。教务处为教学类资产设备的主管部门,后勤 处为行政后勤类资产设备的主管部门,图书馆为图书资料的 主管部门,分别归口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监督与专业 技术指导;各使用单位设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 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2、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固定资产清查 核实,要按规定的分类,实地逐一清点、逐一登记,采取“以 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基本方式,查清固定资产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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