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终稿某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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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终稿某年XX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 高管理水平与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国家进 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农村饮 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含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 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 程等。第三条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 制,
2、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 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与监 督。财政部门按有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 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与水质监管工作,建立与完 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与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与使用进行监督。第二章运行管理体制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 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者明确管理责任人
3、, 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与服务质量进行规范与监督,确保工 程良性运行。第五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 有,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以集体与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与地方政府投入扶持 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 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第六条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池(窖) 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施建受益农户,同 意继承与转让。第七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村民一 事一议同意,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
4、卖、租赁、 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并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与义务,同 意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 立定期与不定期报告制度;同意用水户与社会的监督、质询与评 议。第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 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与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修、保护服务 的社会化与市场化。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与 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与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 动,务必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者存
5、在 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 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环 境保护与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第十一条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第十二条水质检验(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 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与抽验。(二)水质检验项目与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 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13102004) 的有关要求。(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 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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