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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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 原那么(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备案号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以申请药品注册为目的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 验工作;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云南省 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省
2、卫生健康委依据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 理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X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那么(试 行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强化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第三章基本要求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受理受试者诉求。开展持续性的相关培训,定期进行伦理审查,确保受 试者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第六条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应当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国家规定开展药物临床试 验的所需条件,开展
3、持续性的相关培训。确保临床试验过程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及技术指导原那么等要求。药物临床 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 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第七条 研究者应熟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 理规范及操作规程等,熟悉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和试 验药物相关信息,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与过3 个以上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 应遵循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确保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等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任何偏离试验方案 的行为都应及时记录并给予合理解释,按要求及时告知申办者和 伦理委员会,确
4、保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伦理和规范。第八条申办者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情节严重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的,应及时将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第九条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临床试验安全监测与评估体系,及时收集所有涉及试验药物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新的安全性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有 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加强安全监测、修改药物临床试验方案、 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等,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 心、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第十条 疫苗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汇 总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AE )以及
5、国内外同类疫苗试验已发生 的严重不良事件(SAE )等安全信息,进行安全性分析以及临床 试验风险评估,并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省药监局以及所 有参与该临床试验的机构/主要研究者提交定期安全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药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那么,采取首次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方式,对各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不少于每年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调整为半年或 每季度检查一次:1 .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被行政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2 .上一年度,注册检查或其他有因检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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