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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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 1号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7日中国人民 银行2022年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 施行。行长易纲2023年2月1日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 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 (2020) 12号)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4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2、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 围的所有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实质 控制和风险相关性,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审 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第三条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财 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企第二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 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 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关联交易定价应当以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3、无法获取市场价格的,可以参考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因交易 特殊性而无法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定价的,应当对该定价的公允性和条件设 定的合理性作出说明。必要时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 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根据金融控股集团实际业务和风险状 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交易类型、单一关联方、全部关联 方等不同分类,审慎设置关键业务领域关联交易量化限制指标,每年对交 易限额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后可以适度调整,避免风 险过度集中。包括:(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限额。(二)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限额,国务院金融监督
4、管理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限额。(四)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限额。金融控股公司的上述限额应当在经由董事会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并详细说明限额设置的有效性和 合理性。第二十三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一)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 属机构的稳健性。(二)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三)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 方式规避
5、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隐藏风险等。(四)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 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五)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 提供融资。(六)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 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七)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 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 险。(八)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 服务。第二十四条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 一次专项
6、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金融控股公司不得聘用 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 评估等服务。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按规定报告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 关联交易,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问 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第二节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第二十六条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按照商业 合理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协议安排 应具有真实商业背景,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金融控股公司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 协议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
7、一般不超过三年。统 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 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 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 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第二十七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关 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 当清晰可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 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经 由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 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
8、性和公允性。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的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金融控 股公司未设立股东(大)会,或者因回避原则而无法召开股东(大)会的, 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本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董事应出具不存在 利益输送的声明。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 必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9、独立第三方提供意 见,费用由金融控股公司承担。第二十八条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 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三)活期存款业务。(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 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交易。(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金融管
10、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三节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第二十九条为统筹管理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应当 充分了解附属机构所在行业以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督促附属 机构满足有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指导和督促未上市且未受行业监管 的附属机构,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维护附属机构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受监管实体的独立 运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指导和督促附属机 构指定或设置专门的组织,履行该机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管理职责,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收集附属机构的关联方、重大关联交 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按照交
11、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时间等因 素对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关联方的重要性进行排序,按季对附属机构关 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汇总分析和监测预警,每年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 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附属机构 应当配合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第四节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管理第三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管理集团内部交易,及时对金融控 股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重点 关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 易的透明度,及时充分、结构清晰地披露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定性与 定量信息,有效促进利益相关方对金融控股
12、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分 析与评估。第三十二条金融控股公司每季度应当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进行 分析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总体情况、重点机构和集中程度等。(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问题。(三)是否存在转移收入或隐藏风险,以及是否存在监管套利问题。(四)金融控股公司和其附属机构之间以及不同附属机构之间的交易 依赖关系,以及各附属机构经营的独立性。(五)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以及对集团和附属 机构经营稳健性的影响。(六)有助于理解金融控股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其他信息。第五节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第三十三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
13、筹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时对金 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 警,重点关注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提高金融控 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及时充分、结构清晰地披露金融控股集团 对外关联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第三十四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重点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 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 所属企业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关联交易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防止金融 风险和实业风险之间的交叉传染。第三十五条金融控股公司每季度应当对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
14、交易 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重点机构和集中程度等。(二)交易架构、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与依据等要 素。(三)是否存在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以及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四)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 风险外溢。(五)有助于理解金融控股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其他信息。第五章报告和披露第三十六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报告并披露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 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报
15、告和披露工作,提 高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透明 度。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由附属机构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进 行报告和披露。第三十七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内容至少 包括:(一)关联交易概述。(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 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穿透的交易架构图、 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与依据
16、、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等。(四)关联交易的风险提示,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五)交易协议,交易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审批文件,以及中介服 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有)。(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或决 议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第三十八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 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包括金融 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交易类型、 交易金额、限额管理情况、交易评估、分析评估报告等。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年 度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
17、会批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 (大)会就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 易整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第三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金融控股公司 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在公司网站逐笔披露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重大关联 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 在公司网站合并披露。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在公司网站披露本季度金 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并在公司年报中 作出专项说明,提高金
18、融控股集团运作的透明度。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金 融控股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 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及时共享相关关联 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在必要时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四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管理、报告、披 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或者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要求 其限期改正
19、。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限制经营活动等 措施。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依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实施处罚。附属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发现的线索、 证据移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措施。第四十二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记入履职记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问责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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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 控股公司 关联 交易 管理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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