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业人事管理制度( 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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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制造业人事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 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 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第三条 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 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第四条 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 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第五条 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一)作业员:
2、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 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 (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第九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 通告。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 对其
3、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 准。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二)对于本公司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 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
4、品进入工作场所。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 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 的责任。第九章交卸手续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一)主管人员交卸。(二)经管人员交卸。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 物或事务的人员。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一)单位人员名册。(二)未办及未了事项。(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二)未办及未了事项。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 人员交卸
5、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 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 前任移交后3 0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 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 为办理交卸时,
6、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 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 定。第十章给假与出差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 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一)例假日1 .元旦2 .圣诞节3 .感恩节4 .妇女节(限女性)5 .劳动节(二)每星期六、星期日(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二)病假:因病必
7、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 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三) 婚假: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2 .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3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四)娩假:1 .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2 .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五)丧假:1 .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 或担任各级民意代
8、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 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
9、雇。(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 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 薪资减半发绐,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 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 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
10、或 令延期请假。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 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 员计算。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 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十五条 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 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 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
11、理:(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 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 人事单位备查。(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 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 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 薪资数额改发奖金。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
12、给办法另定。第十一章值 勤第一条 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 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第三条 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 按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
13、,写明值勤员工姓名悬示于明显处所。第四条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 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第五条 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 能处理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第六条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第七条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 门转呈核阅,报告表另定。第八条 值勤员工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
14、损失者,可由服务 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第九条值勤员工在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 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条 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代 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第十二章考 绩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 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油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
15、。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 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 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 试用期间心得报告。(二)平时考核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 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2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 的参考。(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四)年终考核1 .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2 .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 录、填具考核表
16、密送复审。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一)试用人员。(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 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 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成)。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
17、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第十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1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2 .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3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1 .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满一星期者,减发 20%,满两星期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2 .记过一次者减发20%。3 .记大过一次者减发60%。4 .以上各
18、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第十三章奖 惩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 “记功”“嘉奖”。(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第二章任聘第一条 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 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二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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