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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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一)第一部分 公共部分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二、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时间及主要内容是什么?社会保险法于
2、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一是确立了全国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方面的责任;三是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四是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五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六是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经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建立缴费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单位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月制定征缴计划,参保单位通过银行直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上。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四、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
4、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不封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目前,我市为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经上级同意,实行优惠政策。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 60%300%之间
5、 7 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缴费基数。洛阳市近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一览表 年份 年社会平均工资(元)月社会平均工资(元)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额(元)执行月份 养老 医疗 100%60%100%60%2000 7408 567 2001.7-2002.6 2001 8049 670.75 2002.7-2003.6 2002 9399 783.25 2003.7-2004.6 2003 10746 895.5 2004.7-2005.6 2004 13030 1085.8 2005.7-2006.6 2005 14641 1220.1 2006.7-2006.9 2005 14641
6、 1220.1 2006.10-2007.6 2006 16374 1365.0 2007.7-2007.9 2006 16374 1365.0 273.00 163.76 116.0 69.61 2007.10-2008.6 2007 19517 1626.41 325.28 195.17 138.24 82.95 2008.7-2009.6 2008 22883 1906.91 381.38 228.83 162.09 97.25 2009.7-2010.6 2009 26150 2179.2 439.44 261.5 185.23 111.14 2010.7-2011.6 2010 29
7、917 2493.08 498.61 299.17 224.37 134.6 2011.7-2012.6 2011 33466 2788.8 557.76 334.66 251 150.59 2012.7-2013.6 2012 38322 3193.5 638.7 383.22 287.42 172.45 2013.72014.6 五、社会保险法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是如何处罚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部分 基本养
8、老保险部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什么?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
9、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 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20%缴费,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四、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按什么比例记入的?(一)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全省职工个人账户按职工缴费工资 17%的费率记入,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 11%,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 6%;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全省职工个人账户按职
10、工本人缴费工资 11%的费率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 4%记入,企业缴费划转部分按 7%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二)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 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摘自:豫劳险199837 号 豫政200629 号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记息?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1、规定“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1999-2012 年缴费年度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分别为:2.5%、2.3%、2.7%、2%、2%、2%、2.3%、2.8%、3.5%、5%、3.5%、3.5%、3.5%、3.5%。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12、。(三)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结算完结,应停止缴费或互付记录,予以封存。摘自:豫劳险199837 号 七、职工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正常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女干部年满五十周岁)
13、。(三)因病退休: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注: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摘自:国发1978104 号 八、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 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 10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14、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 2 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 50-55 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 1 年再发给 1 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 5 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 号 豫政200629 号 2011 年 7 月
15、 1 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五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摘自:豫人社法制20126 号 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
16、因素确定。”参保人员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退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 1%。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Va)2N1%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
17、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注: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 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龄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18、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Vbn11.3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 号 十、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如何办理转续手续?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男性不满 50 周岁、
19、女性不满 40 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 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 10 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二)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
20、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三)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四)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五)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收到参保人员原
21、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摘自:国办发200966 号 十一、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基金如何转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 年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2006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按个人缴
22、费工资基数 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 1998 年 1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 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十二、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员如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中,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以外,男年满 50 岁,女年满 40 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 10 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
23、个人全部缴费;待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待遇。十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清理?(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
24、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摘自: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标准是多少?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 20 个月的标准发给。退职人员只支付丧葬费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 号 十五、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是?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 30 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
25、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 号 十六、企业遗属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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